在聊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会非常关心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需要给予多少经济补偿。首先我们要先理清经济补偿的概念、补偿标准、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经济补偿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标准: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社评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标准按社平工资三倍的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
四、经济补偿中N实际上代表的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使用虚假资料骗取入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有经济补偿金N的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愿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有经济补偿金N或N+1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履行合同的。
解释: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选择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叫做“代通知金”,就是用一个月工资来代替通知的意思。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有经济补偿金N的的情形;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
(四)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有经济补偿金N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赔偿金2N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合上述,大家要弄明白哪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进行主张经济补偿金N、N+1或者经济赔偿金2N,对于有些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要给2N+1、2N+2等等这些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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