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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送喜报工作,提升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近日,经自贡市人民政府同意,自贡市应急管理局、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三部门联合印发《自贡籍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自贡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和健全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保障体系的有力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共十九条,明确了送喜报工作总体原则和实施主体,规范了送喜报对象范围、参与部门和出席领导、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享受的有关待遇、奖励金发放标准和经费来源,突出了送喜报的仪式感,对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提升消防救援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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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送给谁?
A: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喜报是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予的“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后,将这一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送喜报地址为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指定的一处家庭住址,原则上为父母、配偶或者实际抚养人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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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谁来送?
A: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喜报由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所在区(县)、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同志共同送达。
对荣获“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主官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主官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主任和区(县)、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消防救援大队主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区(县)、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消防救援大队主官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其家庭送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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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如何接收?
A: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喜报由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负责接收。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所在支队级及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应当规范填写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准确提供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和本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Q
如何送喜报?
A:送喜报工作坚持彰显荣誉、简朴热烈、属地负责的原则。送喜报时,应当举办相应仪式。对于送喜报数量较多、时间较集中的,区(县)、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可以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组织集体送达。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可以包括宣读喜报、为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主要成员佩戴绶带或者大红花、移交喜报、发放奖励金等环节。
Q
喜报什么时间送达?
A: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所在区(县)、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转来的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喜报送至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
对因家庭成员外出等原因,喜报无法按时送达的,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所在区(县)、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主动联系协调,商定送达时间。
Q
家庭享受什么待遇?
A:《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各区(县)、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立功受奖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发放奖励金,各级政府应将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
荣获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发放奖励金50000元。
荣获应急管理部授予“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发放奖励金30000元。
荣获一等功的,发放奖励金10000元。
荣获二等功的,发放奖励金5000元。
荣获三等功的,发放奖励金2000元。
荣获嘉奖的,发放奖励金500元。
Q
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A:《实施办法(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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