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某菜店,一名男子看到西红柿标价5块钱一斤,便挑了几个去结账。万万没想到,买完单后却发现是6块钱一斤。男子提出质疑,但店员却称这批货涨价了,系统里已经改价了。男子再次质问为何货架的价格不更改?店员则轻蔑地说:“1块钱而已,多大的事,别来我们这里买东西!”
男子十分气愤,果断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到了后,店员仍坚称“西红柿进价涨了没来得及更改价签”,但无法提供进货和涨价凭证。随后,工作人员还发现店内标价9.5元的铁棍山药,在收银系统内价格却是12元,而且前一天就已经以这个价格进行销售了。
目前,该商家涉嫌低价高售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行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展开立案调查。
真是太过分了!这是1块钱的事吗?每个消费者一单多赚一块钱,这一天怕是多挣不少黑心钱吧?如果顾客不看消费单,恐怕永远也发现不了。发现了就是临时涨价了,真的是巧合吗?
谎言不攻自破,如果说西红柿刚涨价,可铁棍山药昨天都卖过12元一斤了,货架标注还是9.5元。这也是巧合吗?这也是来不及改标签吗?显而易见,这店主就是诚心地欺诈消费者,赚黑心钱,必须严惩。
那么,店主的行为该如何惩罚呢?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具体到本案,货架上的西红柿明明写着5元,就应该按照此价格售卖,这是商家明码标价的义务。无论店家是真的太忙了,忘记更改标价,还是存在用低价诱骗消费者再高价结算的心理,都是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因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
其次,这家店并非只有西红柿一样商品存在此问题,铁棍山药的标价和售价也存在明显不符。可见,这家店存在故意标低价吸引顾客购买,属于前述的价格欺诈行为。
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也就是说,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再次,除了涉嫌低价高售,由于无法提供进货凭证,该店的行为还涉嫌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根据《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部门对此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后作出严肃处理,狠刹这种不良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天下经商,诚信为本!偷奸耍滑,终会自食恶果。在此,也提醒大家,购物时一定要核对小票,免得被黑心商家坑了。遇到此类情况,也要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