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华子香烟3字头要比1字头卖得贵?不解释清楚就是欺诈!”陕西西安,一律师支付了1240元购买了两条华子,结果却发现两条烟的价格不一样。律师发函给生产者没有得到回复后,遂告上法庭,不仅要求退1赔3,还要求法院判定生产者,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千元。
(案例来源:陕西西安碑林区法院)
蒋某是名律师,其本人不抽烟,对香烟不了解,其通过抽烟的朋友处得知,送礼尽量买华子香烟后,于是来到烟酒店准备购买两条华子软盒香烟。不曾想,他刚一开口,老板就问他是要“3字头还是1字头的?”
蒋某根本不知道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于是以630元和61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3字头”、“1字头”各一条软盒华子香烟,一共支付了1240元。
蒋某事后从朋友处得知,华子香烟不仅有3字头和1字头,同时还有2字头的。出于律师职业习惯,较真的蒋某决定,要搞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不然消费者都不知如何选择。于是其发了律师函给生产者,希望能够得到有说服力的答复。
不知道生产者是不想理会蒋某,还是其没收到这封律师函。蒋某在未能得到回复后,于是将生产者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蒋某提出两个观点与诉求: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据此,杨先生认为香烟的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其1字头和3字头的区别,就是侵犯了其知情权,因此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千元,并且书画道歉。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还规定,商家具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1赔3。
杨先生认为其在没有搞清楚1字头和3字头区别的情况下,就是出于错误认知时做出了错误购买行为,即属于被欺诈的。因此其主张退回烟款1240元,并3倍赔偿其3720元。
但华子生产者的出庭代表,觉得自己不应该成为被告。因为与杨先生形成购买关系的是烟酒店的老板,即经营者,而其只是香烟的生产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0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销售者可在事后向有过错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华子生产者的意思是,只要香烟没有缺陷问题,蒋某就应该去起诉烟酒店的老板,而不是他们厂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蒋某属于香烟的消费者,其一方不仅享有知情权,同时还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售后服务。
《消费者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或生产者提供商品的规格、等级等信息或提供售后服务。
意思就是说,虽然与蒋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是烟酒店老板,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蒋某有权要求生产者为其提供售后服务,即生产者适用本案主体适格。
其二,1、2、3字头香烟的具体区别属于商业机密。
所谓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是指经营者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采取保密措施的权利和经营信息。
《产品质量法》第27条明确规定,香烟商品必须标有警句,且外包装上必须标明香烟商品的真实且全面的信息。
意思就是说,法院认为1、2、3字头香烟在用料、配方、制作工艺、出厂价等相关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机密。因此生产者有权不公开此方面的信息。
法院同还认为,生产者在涉案香烟外包上,已经明确标明相关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即代表生产者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也就是说,蒋某所要知道且法律规定能让其知道的信息,已经非常清楚地写在外包装上了,因此法院认为生产者并没有侵犯蒋某的知情权。
其三,法院还特别强调说,经查,生产者对于1、2、3字头华子香烟的出厂价是一致的,而至于零售价方面由市场决定,并非生产者主导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的主张于法无据,因此判定其一方败诉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那么大家认为,1、2、3字头的华子烟,有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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