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夏津所接县局转办案源:2022年6月2日在菏泽经济开发区综合监管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监督抽检时,抽取菏泽开发区则浩超市销售的“爆浆夹心软糖”,生产日期:2022年5月5日,生产者名称:夏津县宇朵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C22130450911230995),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SP0602047),报告显示夏津县宇朵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5日生产的“爆浆夹心软糖”。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香赵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2年7月5日接县局转办案源,辖区内食品企业夏津县宇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浆夹心软糖”生产日期2022年5月5日,经第三方抽样为不合格产品,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2年7月5日,夏津县宇朵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2022年7月5日在对该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现场检查发现因产品留样出现融化、变味自行召回同批次的“爆浆夹心软糖”共计12箱。2022年7月11日再次对该企业的原料库检查发现分装的原料“夹心软糖”数量2箱(规格20kg/箱),剩余的内包材包装标识2捆,执法人员随即实施了现场查封。经过调查,夏津县宇朵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5日生产的“爆浆夹心软糖”40箱(规格4.9kg/箱),每箱销售价格30元。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自行召回,发布了召回公告。
当事人夏津县宇朵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夏津县宇朵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12箱、分装原料2箱;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4、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元整(51200.00元)。
2022年6月22日,我局对夏津县宝菊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检验方“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出具的编号为“A2220259405101003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所检样品“韭菜”中“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6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2年7月26日,夏津县宝菊超市收到检验报告,该业户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抽检批次韭菜,是从夏津县中贸农产品批发市场一个批发韭菜的商贩处购进的,共计购进3.5公斤,单价:2.0元/kg,销售价格:3.0元/公斤,我局抽样检验2.25公斤,剩余1.25公斤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0.5元;其负责人许世宝承认其在购进该抽检批次韭菜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没有查验并留存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台账。该抽检批次韭菜,经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知道该批次韭菜为不合格食品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制定了召回计划,张贴了召回公告。
夏津县宝菊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特此公告。
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2022年07月08日,我局收到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的通报,该局依法对全椒县大墅镇世纪华联杨慧加盟店,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山东百乐优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3日的初一芒果味杨枝甘露进行抽样,并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07月08日,夏津县市场监督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07月11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2年07月11日,山东百乐优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该厂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2022年04月03日生产的初一芒果味杨枝甘露。2022年07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25箱,1×12×480ml/箱,售价20元/箱, 货值2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全部销往四川省重庆市和安徽省。并联系经销商,产品已全部销售,截至目前,尚未有召回产品。
山东百乐优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百乐优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2、并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3、罚没款合计:57500元。
特此公告。
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17日
2022年04月26日,我局对夏津县鑫聚达便民超市经营的黄豆鲜酱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05月31日我局收到检验方“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的编号为“BE20220104116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所检样品“黄豆鲜酱油”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05月31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2年05月31日,夏津县鑫聚达便民超市收到检验报告,该业户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抽检批次黄豆鲜酱油,是位于夏津县文化路便民市场的夏津县顺发酱菜部送过来的,当事人共计购进黄豆鲜酱油1箱,每箱30袋,进价24元/箱,单价0.8元/袋,销售价1.0元/袋。我局抽样检验9袋,剩余21袋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0元;当事人处负责人许书丽在购进该抽检批次黄豆鲜酱油时,索要了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证件;没有索要该抽检批次“黄豆鲜酱油”的生产商的资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查证当事人提供信息属实,已另案查处;当事人知道该批次黄豆鲜酱油为不合格食品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当事人制定了召回计划,张贴了召回公告。
夏津县鑫聚达便民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0元;
特此公告
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16日
本文同步推送至: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客户端。
本站专注德州大城小事、为民办事。(联系本站可添加主编微信号:1292906698)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