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开庭,劳荣枝二审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却被法院驳回?那么什么是管辖权?法院该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又可以继续细分为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普通管辖中又包含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除此之外实务中还存在变通管辖,如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等。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审判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侦查调查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一般俗称公检法的权限划分,但侦查调查机关不限于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相比于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很长时间里,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审查也基本上在实务中属于“形式”审查。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其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于管辖异议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该规程第十条规定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一)项为“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该规程中第十一条内容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至此,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有了明确的申请依据。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应着刑事案件管辖出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以下两种情形需要对管辖问题重点审查:(1)办案机关无管辖权;(2)办案机关有管辖权,但辩护人认为存在不宜管辖的情形。
关于第一种,办案机关无管辖权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关于第二种,办案机关有管辖权,但辩护人认为存在不宜管辖的情形,在实务中确有存在,但也是申请难度最大的。
对于劳荣枝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符合我国刑诉法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当然,劳荣枝案做案多地,所以其他地方也是有管辖权的。鉴于本案已经经过一审审判,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对管辖权无异议。至于,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在刑事二审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向合议庭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庭驳回劳荣枝律师管辖权也没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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