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官司,法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败诉的风险)。加上最高法有这样一条解释, 劳动者诉求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很多劳动者在没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就提出诉求,结果可想而知。(注:员工所谓的打卡证据,法院基本是不采信的)
那么,如何才能认定加班?记着要满足以下几点。
1、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平时下班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2、确因经营、工作需要;
3、单位安排或者员工主动提出,经过单位批准;
近年来,员工与企业纷争不断。尤其是出现劳动争议后,员工都会向企业索要加班费。但在多数审判过程中,员工的诉求很难被法院支持。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为何证据不足?
那是因为员工能够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证据根本拿不出来。所以,关于加班费诉求的案件,员工基本都很难获胜。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今日,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示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王x与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审判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3年4月22日入职中公教育公司,担任讲师岗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我在工作期间经常性加班,但中公教育公司未足额支付我的加班工资。2019年11月10日,我因中公教育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现我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有误,不支持我的申请事项,故诉至法院。
中公教育公司辩称:
因课程安排问题,王x作为讲师存在晚上或休息日、节假日上课的情况,但不认可王x存在延时加班,对于节假日和休息日上课,我公司已支付了带有加班补助性质的课时费、存休补助或安排王x调休。2019年11月8日王宇主动离职,此后未到公司上班,故其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王x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x于2013年4月22日入职中公教育公司,担任讲师岗位工作;
王x主张 2019年11月10日其以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中公教育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并通过EMS向中公教育公司办公地址即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大厦B座邮寄,收件人为中公教育公司人事周x,该快递已于2019年11月11日签收,故中公教育公司应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31 776.75元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为证明其上述主张,王x向本院提交辞职信、快递单及EMS查询回单、录音笔录、邮寄视频、快递物流信息为证,快递单显示寄方为王x,收方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周静”,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大厦B座”,备注“辞职信”,快递状态显示为“邮件妥投”,干2019年11月11日14:32:48由同事代收;
2、辞职信,其上显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我是贵公司员工王x,我于2013年4月22日入职贵公司.….…因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侵犯我的合法劳动权益,现特向贵公司提出辞职……”。
中公教育公司对快递物流信息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否认公司收到过上述辞职信,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因王x不辞而别而解除,故不同意支付王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询问,中公教育公司表示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大厦B座系该公司办公地址之一,但公司人事周x并不在汉华大厦办公。
王x主张其工作期间需要指纹打卡,每天9:00上班、17:30下班,中午休息1小时;其晚间上课属于延时加班,2013年4月22日至2019 年10月25日期间共计存在延时加班1429小时(具体情况为:2015年207.5小时,2016年391小时,2017年414.5小时,2018年209.5小时,2019 年206.5小时),中公教育公司未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中公教育公司对王宇所持主张不予认可,并主张王x在非授课期间需要坐班,授课期间不需要考勤,根据课程安排设置,王x虽有晚间上课的情况,但公司当天排课一般不超过8小时,故王x不存在延时加班,目该公司均支付了课时费。
中公教育公司认可王x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主张该公司先后按照520元课时(2015年1月-4月初三级)、600元/课时(2015年5月-2016年4月初四级)、740元/课时(2016年5月-12月中一级)、900元/课时(2017年1月-10月中二级)、1050元/课时(2017年11月-2019年11月中三级)的标准向王x支付课时费(每课时按6小时计算)即加班工资,再将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产生的加班小时数计为存休,次年3月25日双方会核对上一年度夫调休完的存休天数,公司再按每天100元的标准向王宇支付存休补助,故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x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院认为:
就加班工资的支付。首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王宇工作的特殊性,中公教育公司安排王宇在周末、法定节假日授课确系工作所需。王x称中公教育公司还安排其在休息日和节假日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王x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奖、地区补助、绩效基值及绩效奖金与课时费,而课时费数额取决于授课时长,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越多,其收入越高,故课时费对于王x加班所付出的劳动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宇在休息日和节假日授课,中公教育公司以课时费的形式支付休息日和节假日授课的加班费,同时采,相应天数的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王x休息权利的实现,可见王x已明确知悉并认可用人单位以给付课时费的形式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此约定夫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其三,加班工资应以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为计算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王x主张以包括课时费,出差补助等在内的全部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显属不当,应以用人单位发放的基本工资、工龄奖、补助、绩效等固定工资项作为计算基数。
经核算,中公教育公司向王x支付的课时费不低于应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目王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长期以来,其对于发放加班工资向中公教育公司提出过异议;
最后,中公教育公司主张王x授课期间无需坐班打卡考勤,结合公证书中显示的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王x的考勤情况,本院对于中公教育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现中公教育公司认可王x有晚间授课的情况,但主张该公司每天安排课程并未超过8小时,加之王x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印证其所提出的晚间授课即属干延时加班,目中公教育公司亦支付了相应的课时费,故法院对于王x所述其存在平日延时加班,中公教育公司拖欠其平日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对于王x要求支付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王x称系因中公教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离职,经审查中公教育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故王x离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于王x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王x支付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夫休年假工资 12 693.16元,已履行;
二、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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