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广东、深圳、重庆、厦门四地证监局对辖区内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1位法定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被出具警示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
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未制定针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对应分值确定方法,投资者风险等级与产品评级不能匹配;
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
部分基金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后,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实际办公地址、高管人员、从业人员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更新。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
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被责令改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了部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中,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
将部分私募基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均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借款期限超过1年。
部分基金对外投资未进行工商确权,其中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或他人代持。
未按规定对基金开展风险评级。
证监局
被处罚机构/人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处罚日期
广东证监局
正昊(广州)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冷静期规定;未建立评级制度;未风险测评;巨额赎回后未披露;管理人信息未及时更新
出具警示函
2022/7/6
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园
未对投资者风险测评;未妥善保管基金材料
出具警示函
2022/7/4
重庆证监局
重庆先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出具警示函
2022/6/29
厦门证监局
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吕雅莉
基金未备案;基金财产对外借款;对外投资未确权;未风险评级
责令改正
2022/6/30
证监局处罚原文:
关于对正昊(广州)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正昊(广州)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二是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未制定针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对应分值确定方法,投资者风险等级与产品评级不能匹配;三是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四是部分基金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后,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五是公司实际办公地址、高管人员、从业人员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更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7月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园:
经查,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盛唐)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东土盛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东土盛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4日
关于对重庆先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先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先石红苹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红苹果基金)系你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你公司将该产品交由非你公司员工进行交易决策和下单交易。红苹果基金签订补充协议时,你公司未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保有关补充协议签署真实、有效。红苹果基金净值触及止损线后,你公司未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保产品不得进行开仓,导致净值进一步下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一是你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红苹果基金2020年三季度至2021年二季度产品季度报告。二是红苹果基金持续触发预警线期间,你公司未持续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三是红苹果基金触发止损线时,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该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杜绝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了部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中,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二、将部分私募基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均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同时,部分基金借款给拟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部分基金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基金对外投资未进行工商确权,其中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或他人代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对基金开展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吕雅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雅莉:
经查,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管理了部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中,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二、将部分私募基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均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同时,部分基金借款给拟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部分基金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基金对外投资未进行工商确权,其中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你或他人代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对基金开展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你作为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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