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信用中国(江苏无锡)官方网站显示,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建设但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三个工作日会同所在地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被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从水行罚﹝2022﹞0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6
处罚内容 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0.0
违法行为类型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建设但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三个工作日会同所在地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对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未与供水单位商定、实施施工保护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G355国道鳌头镇岭南村段万兴海鲜城路口实施顶管作业,施工前,你公司未与广州从化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商定施工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你公司也没有组织实施相关的保护措施,造成公共供水管道破裂,由此造成停水24小时,水量流失71404.12吨等严重损害后果。
处罚依据 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与供水单位商定、实施保护措施,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
处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17007517723N
数据来源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17007517723N
2022年04月06日,江苏中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因“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被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渡经信(行政)罚字(2022)第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6
处罚内容 行政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6.0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该公司在大渡口春晖路与翠云路交叉路口路面施工时,采用大型机械作业开挖致使燃气管道挖裂,造成燃气泄露。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之规定
处罚机关 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1047094790394
数据来源 大渡口区-发改委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104009286420B(记者: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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