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萌 通讯员 张灿 毕庆云 淄博报道
2022年4月8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对立法情况进行相关介绍。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重点介绍了《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主要特点及主要内容。
淄博市养犬管理立法,主要有3个特点:
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始终。养犬管理条例从立项到起草、修改、审议全过程,始终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不同群体利益需求实现科学平衡。条例精准回应市民养犬需求,充分考虑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害,统筹兼顾非养犬人、养犬人和犬只权益,合理设置权利义务,通过立法实现不同群体利益最优平衡。
降低守法成本和提高违法成本相反相成。促进守法和制裁违法并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条例注重降低民众守法成本,便于民众守法。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力促民众自控自律。
《条例》中明确淄博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划定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每户或每人限养一只犬。根据群众意见,对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不受数量、种类限制。
《条例》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对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如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牵领等。
《条例》还规范了收容留检和领养制度。要求规划建设场所,规定建立健全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制度。同时鼓励社会化参与。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收容犬只,并规定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繁殖和交易等活动。
对于一年内因涉犬违法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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