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连续接到不同客户的咨询,咨询的问题都是与海南免税品代购、《刑法》中关于“三次走私入刑”的有关问题。虽然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第十七条并没有说明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与《刑法》所规定的三次走私入刑并没有矛盾。现笔者就将“三次走私入刑”的常见问题为大家做一一梳理。
一、《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三次走私入刑”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款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三次走私入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第一档定罪量刑。
二、“三次走私入刑”的“一年”应如何理解?
这个问题看上去很是简单,但在实际中却有很多人搞不清楚,此规定中的“一年”到底是指自然年份还是指一年的时间间隔?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个客户陈某在2020年5月10日的时候因帮人在海南免税店购买商品被海关查获,海关是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这里为什么没定走私,感兴趣的可以联系);2020年2月20日,陈某因同样的事由被海关查获,此次海关是定性为走私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4月20日送达生效;2021年1月初,陈某又因同样的事由被海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陈某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再因走私被海关查获,其就满足“三次走私入刑”的条件,“一年”的时间不是以2020年、2021年自然年份进行认定。
三、“三次走私入刑”对三次走私对象有无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对于第一次和第二次走私,走私对象既可以是普通货物、物品,也可以是其它物品,例如限制进口物品、废物等,但对于第三次走私,其对象只能是普通货物、物品。
四、海南免税品代购会有“三次走私入刑”的风险吗?
答案是肯定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第十七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此条规定了为他人购买免税品应负的行政责任,并未规定该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刑法》作为上位法,“三次走私入刑”的规定依然适用,多次为他人代购免税品有风险。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如需了解实践中“三次走私入刑”可能存在的问题,可参阅笔者之前的文章“海关行政执法过错对于“三次走私入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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