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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群主利用微信抢红包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当今社会,微信红包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已成为一种互联网社交的重要手段。在微信红包的功能设计下,用户可以自主设置金额,定向发给好友,也可以设置红包金额和数量后,由群内成员各自抢得。微信抢红包既满足了人们线上联络的社交目的,也极具“拼手气”的趣味性。区别于传统红包,微信红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这一特性却成为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避风港。借助微信红包、赌博网站等新型网络赌博犯罪不断滋生,给赌博犯罪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为“开设赌场罪”。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由于2010年微信功能尚未研发普及使用,该意见并没有将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组织赌博活动的法律性质认定纳入其中。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许多地区和法院判决标准不一,有的法院认定为赌博罪,有的法院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同类案件不同判现象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该类案件争议主要在于此种行为系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微信群作为一种网络平台,虽然是一种虚拟的场所,但只要虚拟的场所具备赌场的功能特征,便可以成为赌场。周某、史某建立的赌博群,通过拉拢赌博人员入群赌博、公布赌博规则等方式,为群成员赌博提供场所,符合普通赌场的功能特点。周某、史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该赌博群,将二维码放在群内任由他人扫码入群,为增加赌客人数,周某、史某还找专门人员拉赌客进群参赌,每天群内人员近百人,参赌人员数十人,持续时间较长;为了使赌客继续赌博,对于下注200元以上的赌客制定了“返水”激励措施;为经营该赌博群,雇佣专门人员发走势、雇佣“托”充当枪手参赌活跃气氛,收取管理费及押金用于支付群管理经营开支。综上分析,周某、史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具有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关于周某、史某是否系共同犯罪问题,虽然周某、史某分时间段各自坐庄,但双方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合意建立赌博微信群,相互提供平台,并共同雇佣“托儿”“走势员”为其提供帮助,在共同建群管理群期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洪小某、洪礼某、洪清某、李志某开设赌场案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谢检某、高某、高尔某、杨泽某开设赌场案,作为第20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105号、106号案例予以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上述两个案例,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或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均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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