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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室。2021年1月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会计主管期间,在明知**公司与米某某(已判决)所控制的天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天津**有限公司**分公司三家公司无真实人力资源外包代发工资业务的情况下,受秦某某(已判决)指使,指派**公司财务人员以制作虚假《委托书》,操作资金空转为手段通过上述三公司虚开发票16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11048805.76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百川、**华夏与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有限公司)无真实人力资源外包代发工资业务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华夏、**百川两家公司为**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53622元。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票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未开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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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税筹圈(ID:shuicho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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