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具体情况
被告人冀某菊,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735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任邓州市仙艺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住南阳市万达生活广场1号楼2单元23楼2302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从河南省女子监狱解回。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7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冀某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涉案资产处置情况
2020年11月12日,冀某菊等47人责令退赔一案移送执行程序,立(2020)豫1381执2682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4268854元,该案于2021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目前已执行完毕,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4268854元,已全部足额清退完毕。
特此公告
邓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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