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立陶宛不顾中方严正抗议和反复交涉,允许台湾当局设立“驻立陶宛台湾代表处”。此举公然在国际上制造“一中一台”,背弃立方在两国建交公报中所作政治承诺,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严正抗议,决定将中黎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吴国雄律师: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第十四条,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
(a)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b)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
(c)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即两国外交关系降至最低一级。1981年初,中国政府鉴于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海军潜艇的决定损坏了1972年中荷两国使馆升格公报的原则,向荷兰方面提出把两国互派的大使馆降格为代办处的要求,双方为此举行谈判,正式将两国互派的大使馆降格为代办处。后来,荷兰方面改变了上述决定,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又恢复到原来的级别。(参考王铁崖主编《国际法》)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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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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