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嫁后翻脸” ,常外出打工不归,耄耋老人生活无人照料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这是10月13日,铜山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六起涉老纠纷典型案例中的一件。当天,该院还通报了3年来涉老维权工作相关情况。这六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典型案例(一)
以送礼物为名诈骗老人保证金
【简要案情】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等人在多地开展宣传活动,以承诺交纳保证金免费送净化器、养生被等物品的方式,诱使多名60多岁的老人缴纳钱财,在收到保证金后携款而逃,骗取钱款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等人通过发放小礼品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让他们高价购买其所销售的商品并承诺第二天可以退款但无需退货,在收到钱款后潜逃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赵某等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非常典型的老年人被诈骗的案件。现实生活中,骗子通过免费发放小礼物吸引老年人,获得老年人的信任,在老年人购买高价产品后便逃之夭夭。因此,广大老年群众一定要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打消“用小钱赚大钱”或“不劳而获”的念头,坚决不参加各类所谓的讲座、抽奖等活动,更不要轻易接受免费礼品,自己拿不定主意时一定要跟家人商量,谨防上当受骗,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典型案例(二)
儿子伪造遗嘱独占老人财产
【简要案情】刘某和丈夫张某育有三名子女,生前住在自建的两间瓦房内。老人相继去世后,儿子小刘拿出一份父亲的遗嘱要求继承房屋,但其兄姐均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小刘持有的遗嘱并不真实,而是小刘事前准备好,找到好友誊抄并要求其在代书人处签名的,遗嘱上的见证人也并不在场,仅是碍于情面在遗嘱上签字。法院判决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
【典型意义】继承首先应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小刘伪造父亲的遗嘱妄图独占老人的财产,显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和睦团结的精神,尊重老人的意愿,积极维系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
典型案例(三)
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仍应支付赡养费
【简要案情】王某与张某婚后一直未生育,于1975年收养了小王,视如己出,将其抚养成人。2005年王某的房子漏雨,向小王要钱修屋,小王手头紧不愿给。虽然最后小王也给养父修了房子,但因为这件事,父子俩心存芥蒂,当街发生争吵。其后,两人矛盾越积越深,逐渐断了来往。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隔阂已经持续较长时间,小王对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顾,导致王某对其失去信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名存实亡。现王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予支持。但解除收养关系后小王仍应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遂判决解除王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小王每月支付王某生活费400元。
【典型意义】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在养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养父母同样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还有关爱。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划上句号,但多年来的亲情与恩情是无法割断的,即便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仍应抱有感恩之心,对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的养父母尽到赡养之责,以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典型案例(四)
子女要求轮流赡养 需尊重老人意愿
【简要案情】周老太与其丈夫徐某共生育三子二女,徐某早年去世,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周老太已经86岁高龄,与子女因赡养问题曾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过协议,约定由五名子女轮流赡养一个月。但随着周老太的年龄增长,行动越来越不便,每月挪一次住处让老人难以适应,周老太多次跟子女商量,希望住在小女儿家中,由其他子女给付适当的赡养费,但她的意见一直没有被子女们接受,周老太无奈将五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子女将母亲接到家中赡养是尽赡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但也应考虑周老太在轮流赡养中的客观困难,应充分尊重老人对赡养方式的选择,该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周老太居住在小女儿家中,由其直接照顾母亲,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子女责无旁贷的义务,尊重老人的意愿也是尽孝道的一种表现。本案中,老人希望跟随小女儿生活,由其照顾生活起居,作为子女应予以理解和支持。子女在赡养老人时,既要在物质上支持,更应关注对老人的精神需要,在子女有能力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合理化的需求。
典型案例(五)
保姆“嫁后翻脸” 耄耋老人诉离婚
【简要案情】老伴去世后,八十多岁的张大爷一直独自生活,子女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五十多岁的保姆刘阿姨到家中照顾,并约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次年,双方瞒着子女领取了结婚证,张大爷给付刘阿姨彩礼五万元并购买了“三金”。然而,婚后的生活却不尽如意,双方争吵不断,刘阿姨常外出打工不归。张大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阿姨不同意,提出如果离婚要求分割张大爷的工资、存款等并给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前并无结婚相应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基于利益缔结婚姻关系。结婚后,刘阿姨常外出打工离家不归,致使双方长期分居,张大爷生活无人照料,身体状况恶化,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阿姨借婚姻索取财物,确有严重过错,对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我们谴责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行为,同时也关注到目前老人由保姆照顾的情况较为常见,老人与保姆结婚也屡见不鲜,确实存在很多保姆“因房而嫁”“嫁后翻脸”的司法案例。对于老年人的再婚,子女既要尊重老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老人也应多听取子女的建议,慎重处分自己的财产,找到真正能够互相扶助共度晚年的伴侣。
典型案例(六)
老人驾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88岁的许大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停车观察即横穿道路,被刹车不及的面包车司机刘某撞倒,造成许大爷受伤,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二人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许大爷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许大爷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许大爷因交通事故受伤,其相关损失应当获得赔偿。但许大爷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按照事故责任判决驾驶员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许大爷各项合理损失共计9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非常典型的老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案件。现实生活中,很多的老年人以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由于电动车的机动性强、车速较快,而老年人遇见意外情况反映较慢、操作电动车动作迟缓,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老年人驾驶电动车,但老年人及其家人要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判断是否适合驾驶电动车。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要谨慎驾驶,防止事故的发生。
徐报融媒记者 谢川 通讯员 李梦瑶
编辑 郝力 责编 王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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