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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子烂了的苹果,时不时咬到一两条蛀虫,还有什么稀奇的呢?
这不是愚人节的玩笑,这是闪爆眼球的社会丑闻——《河南30多名初中女生遭强迫卖淫 含不满14岁的幼童》。
施暴者的嘴脸,用脚趾头都能猜到,他们无非是两个姓氏的嫡系亲属:权、钱。
好在,这些孩子的父母不叫“于欢”。
所谓强迫卖淫的说法,很容易让人忽略一个现实:她们在“卖淫”之前,几乎都遭遇暴力强奸。
最令人发指的,还是下面这些情节:
第一,此案从2015年3月发案,作案时间绵延数年、涉案地域辐射多地(尉氏县、郑州市、开封市)、涉案人员牛头马面众多。
警方现已初步查明“涉及尉氏县4所初中,受害学生达30多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由受害人转为犯罪嫌疑人的5人,案发时受害人不满14周岁的7人;介绍卖淫人员构成犯罪的10人,除去3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外,现已刑拘5人;涉及嫖客6人,嫖客中构成犯罪的4人。”
第二,如此大面积的恶性被迫卖淫案,掀起盖头的原因仅仅是因为“2017年2月13日接受害人报案,称有人强迫其卖淫而案发”。再考究报案的缘由:是因为“受害人小黄由于和姑姑平时关系不错,她先向姑姑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气愤不过的姑姑才带着未成年的孩子上公安局报了案。
更令人如芒在背的是:案发后,本该绝对保密的原版“强迫卖淫简要案情汇报”,涉及多名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竟然大面积泄露在微信群里。尽管尉氏县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局领导非常重视,已另案处理”,但,此事造成的二次伤害板上钉钉。
对施暴者来说,骂其禽兽,可能侮辱了“禽兽”二字。在这种人神共愤的嚣张恶行面前,道德谴责可能还不如罚酒三杯有趣。
这事儿闹得全国街知巷闻,迟早会有更详尽的真相版本。看客自然无须着急,耐心等着就是。我想说的是,在这起恶性事件中,让我心惊胆战的除了案情本身,还有三个熟悉而陌生的字眼——“尉氏县”。
在肥皂剧般的“学生被逼卖淫案”中,这是个神奇的所在。
《汉书》有云,“郑大夫尉氏之邑,故遂以为邑。”这是个很有历史感的地方,遥远到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按理说,这么个上下五千年的所在,应该是传统文化的“价值担当”,可惜,却在“学生被逼卖淫案”中,从哪儿跌倒、继续在哪儿跌下去。
2011年11月,国内媒体密集报道过这样一则拍案惊奇:“2010年5月,河南省尉氏县水立方商务会所发生了多起强迫中学生卖淫案件,这引起了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的重视。当地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多名作案人员,打掉两个涉嫌强迫女学生卖淫的团伙。”
此事被曝光,是因为当年一则题为《河南尉氏官商买春》的网帖。据称,来自该县三所中学的五六十名中学女生,被以各种方式诱骗到“水立方”娱乐中心惨遭蹂躏。后来的后来,当然是老板被抓了、嫌疑人投案了,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的,似乎都收到了一张罚单。
很多人快要忘了,那些惨遭伤害的未成年女生的命运会走向何方。更多人早就不记得,在当年控诉的网帖中,提及的那个无法证实却也无法证伪的现象——“尉氏县买处嫖幼之风气在尉氏县地方官人、商人中大有盛行之势,他们已把买处、嫖幼视为采阴补阳的一种时尚,形成了一种举世罕见的买处文化。”
法理的问题,司法自然会伤脑筋。我只在思考两个疑问:第一,一个涉案未成年受害者私隐都保护不了的地方,指望他们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度系数是不是要无限接近“不可能完成之任务”?
第二,当年民间盛传的尉氏县“买处嫖幼之风气”,究竟是捕风捉影的流言、还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呢?当年,少数官商沆瀣一气,在逼迫学生卖淫这件事上,表现出了一种集体性的、宗教性的、亚文化性的癖好式趣味。而今,案发于概率性的受害者报案,有必要追问的是,在当地,类似这种“买处嫖幼之风气”,在权钱阶层中间,是个案还是风尚?
这个问题,似乎可以通过下面这个故事来映射:2007年,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因涉嫌强奸、涉黑等罪名被警方抓获。据悉,警方目前查明的受害女生数字是36名,年龄分布于12岁到16岁。板上钉钉的是,吴天喜迷上“采处”是为了延年益寿官运亨通。
零星的个案,当然不能佐证逻辑上的现象推理。不过,与尉氏县300公里之遥的镇平县的故事,起码说明在中原地带,虽历史悠久而文化昭然,在民间,官场也好、钱场也罢,却也因袭着某些嗜痂之癖。
这就像宋徽宗要找一万个少女的“人生小目标”一样,未成年女孩子,尤其是穷人家的未成年女孩子,遭遇性侵的风险,呈现出地域性的指数爆表危象。
我对尉氏县没有成见,更反对以地域歧视的标签思维去思考社会问题。数年之前,我甚至去过这个神奇的地方,和其他欠发达地区一样,乍看起来,民风淳朴,并无二致。但对于水立方商务会所强迫学生卖淫案,民间的说法可能更令人心惊,鉴于敏感因素,不再赘言。
今日丑闻再爆,有个细节,很多人可能忽略了:记者来到尉氏县教育体育局采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听说此事,“这已经是刑事案件,不归教育局管了,一切以公安机关办案情况为准。”
7年前,数十名未成年女生被强迫卖淫;7年后,又是数十名未成年女生被强迫卖淫。
校方摊手耸肩,教育部门卸责于刑事案件——那么,那些被牵出的学校,果真尽到了保护青春少艾的花季女生的责任了吗?
7年前,校方疏于告诉女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年后,悲剧继续重演。
可是,2013年,教育部等就发布过《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作为性侵事件的重灾区,有血泪的教训,亦有明晰的责任,抛开家庭监护人的责任不说,校方尽到自己的义务了吗?
有人说,我们应该“学习波兰好榜样”:2010年,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刑满出狱前须接受化学阉割。可事后的刀子再锋利,缝合得上被侵害者的伤口吗?
再说一点个人见解:尉氏学生被逼卖淫案翻版重来,两起惊天大案中,多数在校未成年学生,家境都较为一般或贫寒。这让我想起美国人类学家奥斯卡·刘易斯在《五个家庭:墨西哥贫穷文化案例研究》中提出的一个观点:贫困现象有着文化的解读,当贫困亚文化塑造着贫二代性格特点的时候,他们会在贫困本身和规则价值上产生代际固化的可能。
冯梦龙老先生在《醒世恒言》里早就唠叨过,“宁为太平犬,莫作离乱人”。可未成年女生们,哪能选择投胎模式呢?
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何在人性与底线上时常冒出“幺蛾子”?表面看是规则的无力感,背后却是深沉的恶传统的因袭。学生被逼卖淫案在河南尉氏县成了“停不下来”的节奏,千万别再指望“一‘法’解千愁”了。
保护这些孩子,光有法律的铡刀,可能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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