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或夫妻在特定节日向对方转账
“5200”、“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
使得平凡的日子也有了浪漫的气息
但若是丈夫婚内向其他异性“爱情转账”时
可就没那么浪漫了
钱塘区一女子王某
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的一晚,王某在丈夫叶某洗澡的时候,意外接到叶某的好友黄某的微信语音,后发现叶某微信上与黄某有多条“5200”“10000”等金额大额转账记录,共计12余万元。王某逼问丈夫叶某,叶某坦白他和黄某于2019年10月起便开始不正当交往,偶尔到黄某租赁的房屋居住,期间陆续发红包、转账。王某以叶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黄某赠与财产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将叶某和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12余万元。
(网络配图)
庭审过程
法庭上,双方就各自主张提供证据并展开法庭辩论。被告黄某辩称:叶某未告知其已婚,其误以为对方单身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共同租房,叶某的转账金额系同居期间房租、伙食等生活开销,并非赠与;且叶某对小金额的钱款有独立处分权,钱款用于叶某的个人生活,未侵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被告叶某未到庭参加庭审。
裁判理由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叶某赠与黄某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被告叶某赠与黄某的12余万元,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赠与行为基于与黄某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黄某受赠的12余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作出判决:黄某返还王某12余万元。
法官提醒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赠与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显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现今社会,有数据证明
越来越多的男人经不住婚外情的诱惑,
背叛了自己的伴侣和婚姻,
奔向了自己所谓的爱情
认为今生来一场飞蛾扑火般的感情,
那么此生便也无憾了。
而作为男人的出轨对象的那些女人,
也傻傻的认为自己便是
这个男人人生中对的那个人。
所以不惜背上骂名,
也要与男人一起对这段感情赴汤蹈火。
但是这个男人做出这样的选择
真的是为了爱情吗?
恐怕有时候他们自己也会产生怀疑吧!
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
一个处于婚姻中的男人
去发展一段婚外情都是不道德的
文森特·皮尔曾经说过, 改变你的想法
你就改变了自己的世界
这句话看似简单
但其中的阴郁不禁让人深思
其实在感情里面来去自由
每个人都有开始一段感情的权利
也有结束一段感情的自由
但是无论什么时候
我们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都要负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即使自己在婚姻里真的过得很痛苦
真的让自己度日如年
那么就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法结束这段婚姻
毕竟作为男人
最重要的就是责任和担当
既然选择了一段婚姻
那么就要尽到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成全对方
即使两个人真的没有缘分走完余生
那么也要给对方一个合理的交代
之后再去追求自己的感情也就无可厚非了
你们说是吗?
--THE END--
来源:杭经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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