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佚名 刑事备忘录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23刑初891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冠芝,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01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2016年9月至案发任惠州市政协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朝辉、郑晓璇,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9〕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芝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冠芝及其辩护人薛朝辉、郑晓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一次。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中止审理。2020年5月24日,本院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陈冠芝任广东省龙门县政协副主席期间,龙门县政府决定由其负责协调龙门县********(下称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陈冠芝以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和协调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彩龙公司董事长黎*松索要好处费,黎*松表示同意。2008年初,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彩龙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投得农贸市场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后,陈冠芝向黎*松提出该如何兑现承诺,最终和黎*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黎*松向陈冠芝支付300万元好处费。此后,从2008年7月至2011年,陈冠芝先后10次,共收受黎*松人民币300万元,将其中122万元入其情妇李某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内用于购买广州的一处房产,其余178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2008年1月至2012年底,陈冠芝在担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分管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县工商联)工作期间,因龙门县********属县工商联下属单位,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陈冠芝在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招录工作人员时,为黎*松的亲友钟某文、林某雁、杨某姿等人进入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松1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6年龙门县政协换届选举前,陈冠芝打电话给黎*松,以需要跑关系为由,向黎*松索要费用。随后,黎*松送给其人民币l万元。
2019年2月,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撤销释顿龙(俗名廖*发,另案处理)龙岩寺负责人职务的处理决定。陈冠芝受廖*发委托,打电话要求潘*军(时任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收回处理决定。2019年4月,陈冠芝告知廖*发该事已找相关部门领导协调处理。廖*发为表示感谢,送给陈冠芝港币9万元,陈冠芝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2月,惠州市纪委监委发现陈冠芝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其进行调查,后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宣布留置决定。陈冠芝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违纪违法所得200万元,其中受贿赃款68万元。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冠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冠芝辩称:我认为我是自首,指控的有三单都是组织掌握之前我主动交代的,然后组织调查黎*松才核实的,300万元是组织不知道的,是我先交代的。11.5万元不是我索要的,这也是我自动交代的,这是他给多少算多少,我也说明编制权不是我的权限,不是我同意他才可以调进来的。释顿龙那单我是受贿,是不是我先主动交代的我不清楚。我在惠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举报了11宗线索和人员,请求法庭核实我的立功情节。
被告人陈冠芝的辩护人辩护称:鉴于被告人陈冠芝对受贿罪不持异议,对本案量刑方面提出罪轻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冠芝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首先,惠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组2月份就掌握了被告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许国安也向被告人陈冠芝透露了被告人陈冠芝也在名单之内,陈冠芝明明可以逃匿,却选择等待组织的调查,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黎*松、廖*发钱财的犯罪事实,在此之前,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并未掌握被告人陈冠芝收受黎*松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冠芝到案后才对黎*松进行讯问。被告人陈冠芝积极主动供述收受黎*松钱财的行为发生在其受到讯问,且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其本人是主动向调查组供述犯罪事实。其次,陈冠芝投案后,主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陈冠芝并未向黎*松索贿,该受贿金额也是黎*松主动提出,依法不应当认定被告人陈冠芝存在索贿的情节。3、被告人陈冠芝投案后,积极让家属代其退回部分赃款200万元,尽量将被告人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4、被告人陈冠芝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并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被告人陈冠芝任广东省龙门县政协副主席期间,龙门县政府决定由其负责协调龙门县********(下称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陈冠芝以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和协调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彩龙公司董事长黎*松索要好处费,黎*松表示同意。2008年初,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彩龙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投得农贸市场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后,陈冠芝向黎*松提出该如何兑现承诺,最终和黎*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黎*松向陈冠芝支付300万元好处费。此后,从2008年7月至2011年,陈冠芝先后10次共收受黎*松人民币300万元,陈冠芝将其中122万元存入其情妇李*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3943**,合同编号:2008090280**,登记人陈*),其余178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黎*松的证言:我是彩龙公司董事长,惠州市人大代表,龙门县政协常委。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龙门县****及附属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用地,由陈冠芝负责征收,他是该项目征地组的小组长,他以征地中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我要300万元人民币。
大约在2004年前后,龙门县人大议案提出要在龙门县****新圳片区建设一个约7万平方米的农贸市场及附属配套工程,但一直无法推动。直到2007年下半年,时任龙门县委书记到任后才正式推进,由于当时龙门县财政紧张,该项目属于人大预案,我是龙门县人大代表,县领导考虑到我公司在当地民营企业的实力,所以邀请我公司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由于征地工作需要县政府推进,当时龙门县财政资金比较紧张,所以我公司先借了1200多万元给龙门县政府成立了征地工作组去开展征地工作,当时陈冠芝任该征地工作组小组长。2007年下半年开展征地工作期间,我和陈冠芝相约一起在龙门县龙朝大酒店吃饭,饭后房间只剩下我和陈冠芝的时候,陈冠芝对我说农贸市场的项目征地中遇到的种种困难,而且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都需要用到钱,让我拿出300万元给他作为征地经费。我当时考虑征地工作应该是由政府来负责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就算征地中遇到困难,确实需要企业支付一点费用,但也不用300万元这么多,这300万元纯粹就是陈冠芝向我索要的。但是碍于他是征地组长负责整个项目征地工作,同时我也希望该项目用地快点征完,我才能进行开工建设,我还是答应他的要求。谈妥以后,我问陈冠芝这笔钱是打给统战部还是龙城街道办。当时陈冠芝就说:“你直接拿现金交给我就可以,我会帮你处理好”。因为我是生意人,我怕一次性把这300万元给了陈冠芝,他不帮我办事,到时钱就打了水漂,另外我企业资金周转也需要用钱,所以我分多次将300万元送给他。
2007年下半年,农贸市场那块土地经过招拍挂由我公司摘牌之后,有一天,陈冠芝联系我,让我拿点钱给他(意思就是要我兑现之前所说的给他300万元征地经费的事情),后我就交代我的财务人员从公司拿出50万元现金给我,我拿到50万元现金以后用一个标注有彩龙公司商标的纸袋装好。纸袋里面有5大捆人民币,每捆有10扎,每扎1万元,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纸钞,合计共50万元人民币,然后我就打电话给陈冠芝说有文件(文件暗示送钱给他,陈冠芝也是知道的)送给他。陈冠芝让我在龙城街道的甘香桥旁的百花饭店门口(龙门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甘香桥附近,现已停业)等他,我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袋放在我驾驶的凌志越野车后排座脚垫处,后我开车到了百花饭店门口将车停在路边,几分钟左右陈冠芝上车后,我指着脚垫处放的纸袋对他说纸袋里面有50万元给他的,他说好知道了,闲聊几句之后我就开车送他回到西林河边常委楼(龙门县***住的地方即城东派出所隔壁)楼下,陈冠芝拿着我给他的一个装有50万元的纸袋下车了,后我们各自离开。第二次我给陈冠芝送钱,是在2008年9月的一天,我接到陈冠芝的电话,说我公司摘牌的土地的必经之路上还有几个钉子户没有搞定,需要用钱,让我拿钱给他。接到陈冠芝的电话之后,我从公司拿了50万元人民币装进标注有彩龙公司商标的纸袋,总共5大捆,每捆10扎,每扎1万元,每张面额都是100元人民币。我在电话里和陈冠芝约好在龙门县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把钱给他。约好地点后我就打电话安排我的司机钟*文开我的车到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送钱给陈冠芝。第三次是在2008年10月初,这次和第二次一样都是我和陈冠芝约好地点,我把50万元放在标注有彩龙公司商标的纸袋里,然后安排我的司机钟*文开车把钱送到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交给陈冠芝。剩下的150万元大约是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分7次送给陈冠芝的,每次都是陈冠芝打电话给我与我约好在他家(常委楼)楼下西林河边上见面,之后我就把现金装进纸袋里,安排我的司机钟*文在约定见面地点将装有现金的纸袋交给陈冠芝,纸袋里面装的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我印象中,其中两次各拿30万元,四次各拿20万元,还有一次我给陈冠芝送了10万元,这是我送给陈冠芝的共计150万元。我之所以让我的司机钟*文去送钱,一方面是我平时工作确实很忙没时间,另一方面是我知道陈冠芝这个人人品不好,经常向人要钱,我不想和他见面。我算了一下,从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期间,我先后分10次送给陈冠芝共300万元,都是陈冠芝向我索要的。该项目征地工作经常遇到一些村民阻挠,但是每次我送钱给陈冠芝后,陈冠芝都能很快解决。整个项目用地征地工作用了约半年时间,比较顺利。钟*文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驾驶的都是我凌志牌的越野车,车牌是粤澳两地牌,车身为白色,车牌号是:粤Z*****澳,车牌是两三年前更换的,旧车牌号不记得了。我与陈冠芝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他没有将301万元归还给我或者我司机钟*文,也没有归还我公司账户。因为我是生意人,身边经常放一些现金作为备用金使用,我送陈冠芝的301万元都是从备用金拿出。
(2)证人陈*兴的证言:我是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备用金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费用以及董事长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使用。大概从2007年开始,由于公司摘牌项目土地上还有一些钉子户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当地部分村民还存在占用我公司土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董事长黎*松经常从公司领取备用金作为费用。我记得有时候一次性取50万元,有时候取30万元,有时候取20万元,黎总一般都是直接交代财务人员拿给他,财务人员在取款前会告知我,说黎总需要用钱,我就会交代财务人员直接按照黎总要求取现,然后让财务人员直接拿给黎总。我记得公司在处理钉子户问题期间,黎总从公司取过300多万元备用金,具体他用在哪些方面我不清楚。黎总领取备用金后都没有拿回相关发票到公司报账,因此财务人员以公司项目开销的形式记账。
(3)证人钟*文的证言:我记得大概是2008年至2011年期间,当时黎*松的彩龙集团承接龙门县*****及其附属配套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我记得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都是黎*松先叫我到办公室,我去到后黎*松就会拿出一个大纸袋(印有彩龙集团的纸袋)交给我,告诉我把纸袋内的东西送给陈冠芝,和他约定见面地点,每次送东西给陈冠芝基本都是我和他约在他家(常委楼)附近的河堤边见面的,而且基本上都是陈冠芝驾驶车辆先到约定地点等我,我去到后见到他车后就拿着黎*松交给我的纸袋下车,他也会放下车窗玻璃,我走到他车旁边亲手将大纸袋交给他,并告诉他这是黎*松让我送给他的,后我们就各自离开。每次黎*松拿纸袋给我,我接过袋子掂量就知道装的是钱,多少钱我不清楚。每次陈冠芝都没有交东西给我,有没有给黎*松我就不清楚。我每次送钱给陈冠芝只有我和陈冠芝知道。我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驾驶一台雷克萨斯越野车,现车牌是粤Z*****澳,在两三年前更换了粤澳车牌,原来车牌不记得了。我记得当时陈冠芝驾驶的是黑色的荣威小轿车,车牌我不记得。
(4)证人谭*强的证言:龙门县*****征地项目于2004年期间启动,主要涉及对龙城街道王坪和城郊两个村委会相关土地的征收,我于2005年5月当选城郊村村委会主任后开始参与该项目征地工作。该项目征地小组成员由县、镇、村三级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镇一级主要有龙城街道办副主任廖淦泉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村一级主要由王坪和城郊两村的村委干部及城郊村委新圳村小组组长和城郊村委罗屋村小组组长等人组成,县一级有谁参与我就不清楚了。征地工作最初由龙城街道办事处项目征地中心、规划管理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我村委传达和部署农贸市场项目征地工作,我村根据龙城街道办的工作要求,安排各片、各村小组长落户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等。另外,由县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召集县国土、规划、住建、龙城街道办、王坪村委会、城郊村委会等部门项目征地小组人员开会,会议主要内容是汇报项目征地进度、解决村民饮水和道路硬底化等问题,部署调整下一步工作计划。县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的会议基本上都是由时任县委统战部部长、县民营经济办公室主任陈冠芝主持,上述项目于2008年年初全面征收完成。
(5)证人刘*鸿的证言:该工程主要是在龙城街道办辖区城郊村委内,该工程的征地工作是在2004年开始的,在2008年初完成土地征地工作。当时县政府为该项目成立征地工作小组,因我是在龙城街道规划所工作,我参与了该项目的征地工作,是该征地工作小组成员。我记得当时该工作小组是有政府牵头成立的,该工作小组负责人是原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陈冠芝,召集协调各部门召开会议是由民营经济办来召集的,我们街道办是由街道办原副主任廖淦泉负责,从街道办各办公室抽调人员和城郊村委会的村干部均有参加该工程征地工作小组,我也是征地工作小组成员之一。
2、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1998年4月23日,我在任龙门县委宣传部长、宣传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规定同意主管单位收取下属单位的“赞助费、管理费”被惠州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我分多次收受黎*松送的300万元好处费,2016年左右我以调动工作跑关系为由向黎*松提出让他支持一些费用,黎*松给了我1万元。黎*松是龙门县龙华镇人,是民营企业广东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在龙门承接彩龙商业街、东郊商业广场、龙城农贸市场及附属配套工程星晖家园住宅小区等项目建设。我与黎*松接触是2006年左右,当时黎*松参选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会长时经时任县委书记介绍认识。
2004年期间,龙门县人大提出议案要在龙门县*******片区建设龙门县****及附属工程星晖家园住宅小区项目,会议通过议案。该项目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时任龙门县县委书记到任以后才正式推进。由于征地工作需要县政府去推进,因当时县财政资金比较紧张,所以先向彩龙公司借资1200多万元给龙门县政府(这事我是事后才听调查组说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了工作组去开展征地工作,我是龙门县城人与当地人比较熟,我当时任统战部部长兼民营经济办公室主任,由我任该工作组征地小组长,负责该项目征地工作。在2007年底开展征地工作期间,我和黎*松相约在龙门县龙朝大酒店吃饭,饭后只有我和黎*松两个人的时候,我向黎*松提出在征地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如: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都需要用到钱,你要怎么补偿给我,当时黎*松就答应若能拿到这块地的使用权就一定会给钱感谢我。2008年初,征地工作全面完成,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黎*松也顺利获得农贸市场所在地的使用权。之后黎*松庆祝顺利摘牌请我在龙朝大酒店吃饭,饭后我和黎*松两人在房间时,我向他提出“你之前和我说等你拿到县城农贸市场的项目征地后会补偿(和感谢)我,你现在打算怎么做”。当时黎*松说给我300万元做补偿不知道行不行,当时我没有想过他会提出那么大数额,我听后说那好等你赚了钱再给我吧。直到2008年下半年,黎*松在该地块开工建设县城农贸市场及附属星晖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7月份的一天,黎*松打电话联系我说有“文件”送给我,其实我知道他是以文件为名送钱给我,我和他相约在龙城街道的百花饭店(现已结业)门口路段见面。我走到百花饭店附近时,黎*松所驾驶的车已经停在百花饭店门口了,我走到黎*松车的驾驶位,黎*松放下车窗,让我坐上他驾驶的车辆后排,我坐上他驾驶的车辆后排座位,看到后排脚垫处放了有个大纸袋(纸袋上印有彩龙公司商标),黎*松用手指着那个大纸袋对我说着是给我的文件,我说好的,之后黎*松就开车吧我送到我家(常委楼)楼下,我下车时提着黎*松给我的纸袋回家了。到家之后我打开黎*松给我的纸袋,看到里面装着50万,总共5大捆,每捆10扎,每扎10000元,每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
2008年9月的一天,我接到黎*松的电话说他安排他司机钟*文送文件给我,我明白他说的文件是送钱给我,于是我和他相约在龙门县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见面,我走到相约见面的地点时,看到钟*文从车上下来,手上还提了一个大纸袋(纸袋上印有彩龙公司商标),他和我打了招呼后把手上所提的大纸袋教到我手上,并对我说这是黎*松送给我的文件,我收下纸袋后就各自离开。我回到家看到纸袋内装着50万元,总共5大捆,每捆10扎,每扎10000元,每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
第三次是2008年10月初,这次和第二次一样都是黎*松先和我约好见面地点,然后安排他的司机钟*文在西林河常委楼附近,把50万元人民币用纸袋装着送钱给我。
剩下的150万元,黎*松分7次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送给我的,每次都是黎*松打电话给我与我约好在我家(常委楼)楼下西林河河边上见面,之后黎*松会安排他的司机钟*文在约定见面的地点将一个大纸袋交给我,纸袋里装着面额都是100元的人民币,其中两次装着30万元,四次装着20万元,还有一次装着10万元。我算了一下,从2008年7月至2011年期间,我先后10次总共收受黎*松送的3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黎*松送钱给我是因为我当时是负责龙门农贸市场及附属工程用地征地工作小组的组长,而且我也顺利如期的将土地征收完成,没有影响该工程的建设进程,为了感谢我,黎*松多次共送300万元给我。我没有将300万元归还黎*松、钟*文,也没有归还彩龙公司账户。黎*松、钟*文给我送钱时驾驶的是凌志牌越野车,车牌是粤澳两地的车牌。
黎*松送给我的300万元,其中178万元用于我个人的日常开支,还有122万元一开始存在李*名下的农业银行账号内,后来用于购买广州的一处房产。其中黎*松送给我的第一笔50万元,我全部交给李*,让她存入用她身份证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尾号9667的账号内,黎*松送给我的第二笔50万元,我把其中22万元交给李*存入9667账号内,剩余的28万元被我用于日常开支,黎*松送给我的第三笔50万元,我连同自己的2万元一起合计52万元也交给了李*,让他存入尾号为966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黎*松送给我的前三笔150万元,我把122万元交给李*,全部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目前该房产在我和李*所生的孩子陈*名下。我考虑的是自己是公职人员,122万元金额较大与我实际收入不符,我怕钱存入自己账户会被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发现查处,另外当时我需要在广州买套房产给陈*,所以我把黎*松送我的122万元交给李*,让她存入以她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3、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证实:其中龙府工纪[2008]6号会议纪要显示,为推进县城农贸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于2月1日召开会议,会议要求于2月4日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市场建设的征地项目提请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并在春节前开始进入招拍挂程序;龙府工纪[2008]26号会议纪要显示,4月24日下午,陈冠芝主持召开县*******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县城农贸市场的土地征用、项目招拍挂程序等第一阶段工作已全部完成,龙门县彩龙公司的下属企业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法中标。
4、陈冠芝指认银行流水,证实:陈冠芝收到黎*松的受贿款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2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李*,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2008年9月20日支付220000元,于2008年10月8日支付520000元(该笔款中的20000元是陈冠芝自己的),陈冠芝对上述银行流水进行了指认。
5、广州市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证实: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3943**,合同编号:2008090280**,登记人陈*)房款总额人民币1273992元。
(二)2008年1月至2012年底,陈冠芝担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分管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县工商联)工作期间,因龙门县********属县工商联下属单位,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陈冠芝在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招录工作人员时,为黎*松的亲友钟*文、林*雁、杨*姿等人进入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松1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黎*松的证言:2007年底至2009年底期间,我的司机钟*文、林*雁在招聘进入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事业编工作时受到陈冠芝阻拦,陈冠芝向我索要10万元,才同意上述二人编入事业单位。
2007年底的一天,当时龙门县工商联招聘工勤人员,我的司机钟*文想去应聘,当时龙门县人事局和编办相关部门都已经同意办理入职手续,陈冠芝知道此事后就到人事部门去闹,他说他是统战部长,是工商联的主管单位,没有他的同意,不能随便同意安排人进工商联工作。后来人事部门只能把钟*文的人事材料交给陈冠芝,让陈冠芝作为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人事档案送给陈冠芝后,一直拖延没有办理。后来我没有办法,只能找到陈冠芝希望他尽快办理这件事情。陈冠芝当时说现在要拿到正式的编制不容易,需要费用疏通关系,他向我提出要5万元,我答应他了。后来我准备好钱后用印有我公司商标的纸袋包好联系陈冠芝,陈冠芝与我相约在龙城街道的西林河堤边上(在他居住地常委楼附近)等他,然后我开车(我驾驶的是凌志牌越野车,车牌是粤港两地的车牌,车身为白色,车牌号:粤ZP498澳)去到约定地点等他,过了几分钟,他走到我停车的位置,我下车将提前准备好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交给陈冠芝手上,并对他说请他解决钟*文入职事业单位的事情,陈冠芝收下钱后对我说放心吧他会处理妥当的。我们各自离开,最终我司机钟*文也顺利安排在龙门县工商联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性质属于事业编。2009年3月底一天,我表弟的妻子林*雁希望去工商联工作。我知道要进工商联工作,无论条件多么符合,但没有陈冠芝的同意是没有办法调进去的,所以这次我就直接找到陈冠芝,告诉他我有一个亲戚想进工商联工作,陈冠芝也向我提出要5万元,我也答应了他,后来我按照帮钟*文的方式,在龙城街道西林河边把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交给了陈冠芝,陈冠芝收下了,没过多久林*雁就入职了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这个事业单位,性质属于事业编。大概是在2011年下半年,具体哪一天我也记不清,我公司下属张*平的妻子杨*姿通过招考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事业编岗位,符合招录条件,但陈冠芝不同意。张*平知道我和陈冠芝比较熟,就来找我。我就单独约陈冠芝去到我在星晖家园售楼部的办公室,将张*平家庭困难的情况向陈冠芝反映。当时张*平手头上只有1.5万元,我就将张*平给我的1.5万元以“文件”的名义拿给陈冠芝,后他同意了杨*姿入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陈冠芝也知道我同事托我送的“文件”就是指1.5万元人民币,他收下钱后,我们闲聊几句就走了。之后杨*姿就入职了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这个事业单位,性质属于事业编人员。送钱给陈冠芝是因为他在我亲友进工商联事业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对我的亲友进行刁难,为了让我亲友能顺利办好相关手续,在陈冠芝提出向我要钱的时候,我也不敢得罪他,只能送钱给他。
我帮亲友找工作送陈冠芝的10万元人民币都是从公司备用金拿出来的。钟*文、林*雁知道我有送钱给陈冠芝,但具体数额我没有和他们讲,也没有让他们把钱给我。张*平送给陈冠芝的钱是张*平自己的。陈冠芝收受的11.5万元没有退回给我或张*平、钟*文、林*雁、杨*姿。我公司与陈冠芝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2)证人钟*文证言:我大概是2004年期间,黎*松结婚时在宴席上认识陈冠芝,他原来是龙门县政协副主席,后调到惠州市政协工作。大概是2007年,龙门县工商联会成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事业单位,该中心与工商联会合署办公,当时龙门县工商联会会长是黎*松。成立该中心后黎*松会长考虑到我跟他一起打工也有一段时间了,就想让我有一份正式稳定的工作,经过工商联会的领导开会同意招聘我为投诉中心的工勤人员,我根据要求将一些表格填好交给了龙门县人事部门。后来黎*松告诉我说陈冠芝不同意,因为他当时是县民营企业办公室的领导,是县工商联会主管部门,要给钱他才同意办理我的入职手续,我说这么麻烦的,黎*松就让我迟点再办。过了不久,黎*松又告诉我说他已经送钱给陈冠芝了,他已经同意我进入投诉中心工作,黎*松让我重新去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入职手续。2008年1月,我正式进入投诉中心工作。黎*松没有告诉我送了多少钱,他告诉我已经帮我送钱给陈冠芝,现在可以办理入职手续。我和黎*松是初中同学,从1989年开始我们两人就一起玩到现在,跟他关系很好。
2、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2007年龙门县********(以下简称投诉中心)作为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的下属单位,并与其合署办公。当年投诉中心需要招聘工勤人员,黎*松想把他的同学钟*文招进投诉中心做他的司机。统战部管理工商联和投诉中心工作,而我当时是统战部部长,黎*松将这件事告诉我,我告诉他编制权和人事审批时编委和人事局的职能,手续他自己去办,黎*松说好他会自己去办手续,只要钟*文调进来,他会感谢我,我也答应了。2008年1月钟*文顺利进入了投诉中心工作,黎*松打电话约我在西林河边上(常委楼附近)见面,见面后他给了我一个纸袋,并对我说钟*文已经进入投诉中心工作了,这里有个“文件”感谢你,我心里也明白这个“文件”其实就是钱,于是我就收下了黎*松送给我的纸袋,之后和他闲聊几句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后我打开黎*松送给我的纸袋看到里面装有5万元人民币,总共5扎,每扎1万元,都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
2009年3月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黎*松通过电话联系我,告诉我他亲戚的妻子林*雁想调入投诉中心工作,也答应我林*雁顺利入职后会感谢我,当时我也同意了。3、4月的某天,黎*松打电话约我在西林河边上(常委楼附近)见面,见面后他给了我一个纸袋,并对我说林*雁已经进入投诉中心工作了,这里有个“文件”感谢你,我心里也明白这个“文件”其实就是钱,于是我就收下了黎*松送给我的纸袋,之后和他闲聊几句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后我打开黎*松送给我的纸袋看到里面装有5万元人民币,总共5扎,每扎1万元,都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
2011年下半年某天,黎*松约我去他在星晖家园售楼部的办公室喝茶,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的时候,他对我讲他同事的妻子杨*姿想入投诉中心工作,当时他还对我说杨*姿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接着给了一个信封给我,并说这是他同事给我的“文件”,我明白“文件”就是钱,于是我就收下了黎*松送给我的信封。回到家后我打开黎*松送给我的信封看到里面装有1.5万元人民币,总共2扎,1扎1万,一扎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人民币。
黎*松为了钟*文、林*雁、杨*姿三个人调入投诉中心工作总共送了11.5万元人民币给我,这些钱全部用于我个人的日常开支,我没有将这些钱归还给黎*松本人或彩龙公司的账户或是钟*文、林*雁、杨*姿。我与黎*松或彩龙公司、钟*文、林*雁、杨*姿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3、关于招录杨*姿同志为龙门县********财政供给事业编制合同工的申请、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聘用杨*姿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批复(龙人社[2012]86号),证实:2012年,龙门县********向县人社局申请录用杨*姿为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县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予以复函,同意聘用杨*姿为龙门县********工作人员。
4、行政、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通知书,龙门县招用合同制工人呈批表、劳动合同,证实: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同意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增加事业编制人员,于2008年1月24日增加人员钟*文,于2009年3月13日增加人员林*雁,于2012年11月8日增加人员杨*姿,上述三人均被聘用为龙门县********的工作人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5、龙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龙机编[2017]84号),证实龙门县********由与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合署办公,调整为龙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形式设置。
(三)2016年龙门县政协换届选举前,陈冠芝打电话给黎*松,以需要跑关系为由,向黎*松索要费用。随后,黎*松送给其人民币l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黎*松的证言:2016年陈冠芝以调动工作跑关系为由向我索要1万元人民币。在2016年的一天,陈冠芝打电话给我说最近准备换届,让我借10万元给他作为“活动经费”。我知道他借这个钱是不可能还给我的,而且我之前已经给了很多钱给他,我不想再跟他有过多来往,于是我只拿了1万元应付他,我和陈冠芝约在体育馆附近,我上了他的车,就把准备好的1万元钱拿给他。陈冠芝看到只有1万元之后很不高兴,我跟他解释说我最近手头有点紧,之后就下车了。从此之后我们没有再联系。
2、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2016年当时龙门县政协要进行换届选举,我知道不能继续任政协副主席,我打电话给黎*松对他说准备调动工作看他能否支持一部分费用给我用于跑关系,之后我和他约在龙门县体育馆附近见面,我去到看见黎*松已经在那里等,我和他打了招呼,他拿了一个信封袋给我,我收下了,之后闲聊几句就各自离开,我回到家打开看到信封内装有1万元现金,全部用于我日常开支了,我没有退还给黎*松或者彩龙公司账户。我和黎*松或者彩龙公司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四)2019年2月,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撤销释顿龙(俗名廖*发,另案处理)龙岩寺负责人职务的处理决定。陈冠芝受廖*发委托,打电话要求潘*军(时任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收回处理决定。2019年4月,陈冠芝告知廖*发该事已找相关部门领导协调处理。廖*发为表示感谢,送给陈冠芝港币9万元,陈冠芝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5月20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陈冠芝涉嫌向社会老板李某索贿和滥用职权的问题线索,经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陈冠芝涉嫌收受社会老板李某贿赂的犯罪线索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9年6月17日,经市委批准,对陈冠芝立案审查调查。6月19日,经省监委批准,对陈冠芝采取留置措施。6月20日,该委协调市政协派人通知并陪同陈冠芝到市监委楼一楼,再由调查组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同将陈冠芝带至留置点,并向其宣布立案决定和留置决定。陈冠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收受廖*发和黎*松贿赂的事实,并退回受贿赃款人民币6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廖*发的证言:陈冠芝是龙门县本地人,他曾在龙门县任政协副主席兼任县统战部部长,之后调任惠州市政协工作。1999年,我到龙门县万寿寺当家,当时陈冠芝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兼任县统战部部长,分管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他经常会到万寿寺检查工作,算得上是上下级关系,工作中认识他后,逢年过节期间他也会邀请我去他家中做客,我和陈冠芝的关系也慢慢的熟悉起来。
2019年2月28日,我因未健全财务等管理制度、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违反教规教义,被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撤销龙岩寺负责人的职务,之后龙门县原政协委员钟*宏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陈冠芝。陈冠芝就打电话问我具体情况,我通过微信将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发的将我撤职并暂停龙岩寺日常开放活动的处罚决定以图片的形式发给陈冠芝。随后,陈冠芝帮我打电话给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潘*军,跟他打招呼说不能免去我龙岩寺主持的身份。后来我还听说潘*军会成立调查组对我个人展开调查,并通过我的一些信众传话给我,想让我主动离开龙岩寺。所以我就将这个情况打电话告诉了陈冠芝,陈冠芝让我主动去找现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林*升反映情况,我就去了林*升的办公室,林*升让我暂停龙门县龙岩寺主持的工作,等待三个月,耐心接受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调查,他会派佛教协会接管龙岩寺三个月。之后我一直留在龙岩寺,但是也没有看到有佛教协会派人来接管龙岩寺,龙岩寺的相关工作还是由我负责,直到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潘*军工作调动离开了,对外调查的事就此没有下文。2019年4月的一天,我去惠州办事,陈冠芝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告诉他我在惠州,他当时也在惠州,所以他让我开车送他回龙门,并约定在市政府东门会合出发。我到了市政府东门后,就微信告诉陈冠芝说“我到了”,陈冠芝回复我说“我也快到了”。接到陈冠芝后,由我负责驾车和陈冠芝返回龙门。陈冠芝坐在我车的副驾驶位置,跟我说让我放心,他会帮我继续协调恢复我龙岩寺主持的身份。陈冠芝还跟我说,我是他在任龙门县统战部部长时安排到龙岩寺任主持的,我被撤销龙岩寺主持身份的话,他也没面子。我听他这样说,正好我车里驾驶座旁边的储物箱有9万元港币,就把这笔9万元港币从储物箱拿出来交到陈冠芝的手上,并对他说感谢领导(陈冠芝)为我恢复龙岩寺主持所提供的帮助。陈冠芝收下了钱,把钱放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回到龙门后我把陈冠芝送回他家常委楼下,他拿着装有9万元港币的手提包下车离开,我也独自开车回龙岩寺。陈冠芝还在微信问我是否抵达寺庙,我回复说“到了,谢谢”。
我给陈冠芝的9万元港币有1000元面额和少数500元面额的纸钞,我当时打算存入银行所以有清点过,这9万元都是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的信众结缘送给我,我自己攒下来的,我和陈冠芝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他也有没有返还这9万元港币给我。
(2)证人潘*军的证言: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民宗局)有收到过关于龙岩寺住持释顿龙(廖*发)的相关举报信。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民宗局陆续接到匿名举报信,信件主要反映龙岩寺释顿龙(廖*发)生活作风以及管理寺庙财务混乱、管理混乱等问题。民宗局接到信件以后,由民宗局副科级干部王燕红带队到龙岩寺进行调查,对常住寺庙的人员进行情况核实,同时我也对廖*发进行约谈。经过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以后,发现廖*发在管理龙岩寺信众捐款、捐物方面没有建立财务账目,存在财务管理的混乱问题,但对举报信中反映廖*发生活作风问题由于廖*发本人否认我们未能查实,我将调查处理的结果提交龙门县统战部班子会讨论。2018年1月,民宗局对廖*发作出了决定免去他龙岩寺负责人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以后,我和当时的民宗局陈德勇、王燕红以及两个工作人员、平陵街道办事处分管统战事务的党常委委员朱锐贤到龙岩寺当面向廖*发以及龙岩寺的相关人员宣布处理决定。当时我们要求龙岩寺对外张贴告示暂停对外开放场所同时还要求廖*发把公章交给我们,廖*发也现场把公章交给了我们。由于龙岩寺没有落实暂停对外开放的处理意见,所以我们就协调平陵街道办张贴了对外暂停开放的告示。民宗局免去廖*发龙岩寺负责人以后由于暂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所以还没有任命其他负责人。
2018年1月,民宗局对廖*发作出了决定免去他龙岩寺负责人的处理决定的第二天,时任惠州市政协调研员陈冠芝打过电话给我,他和我说民宗局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廖*发是由佛协会任命的,民宗局没有权利免掉廖*发的住持身份,要求我们收回处理决定,让我们再给机会廖*发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法律规定民宗局有权免掉廖*发龙岩寺负责人的身份的,所以我当时明确拒绝了陈冠芝的要求。过了几天,他又给我打了两次电话,他的意思还是要求我们撤回处理决定,保留廖*发的住持身份。陈冠芝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陈冠芝作为以前龙门的常委,后来任过政协副主席职务比我高,而且他长期在龙门任职在龙门还是很有影响力的,他对民宗局事务进行干预,让我感到很有压力。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上考虑,陈冠芝要求我们撤回处理决定,我对他作出了明确的拒绝。
2、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1999年,廖*发到龙门县万寿寺庙当家,当时我任龙门县统战部部长,分管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民宗局)工作,我去万寿寺检查工作都是他负责接待,工作上的接触我认识了廖*发。2000年廖*发做了龙门县龙岩寺住持,我们就比较多联系,逢年过节我也会请他一起吃饭,我和廖*发之间的关系还是比较熟悉的。2019年2月底的一天,我从朋友钟*宏处听到民宗局发文撤销廖*发龙门县龙岩寺负责人的消息,当天下午我打电话问廖*发是否有此事,廖*发把他被民宗局撤销龙岩寺负责人职务,同时暂停龙岩寺日常开放活动的文件拍了图片用他的微信号发给我的微信,我之前在龙门兼任过统战部部长,分管过民宗局的工作,我认为民宗局撤销廖*发龙岩寺负责人的文件不符合《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我打电话给时任民宗局局长潘*军,说撤销廖*发龙岩寺负责人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并建议他收回该文件。当时潘*军坚持认为撤销廖*发龙岩寺负责人的文件是合理的,拒不同意收回该文件。后来,廖*发告诉我民宗局成立了调查组对他展开调查,我还让廖*发找分管民宗局的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林*升反映情况,廖*发找过林*升反映情况后,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已经找了林*升,林*升给他3个月的调查期限,调查清楚没有问题会恢复他龙岩寺住持的身份。我听后让廖*发留在龙岩寺,哪里都不要去,并认真配合调查。另外我也向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反映龙门县民宗局发出撤销廖*发龙门县龙岩寺负责人文件不符合《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同时也建议廖*发本人向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反映情况。4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以调查为准)我打电话给廖*发得知他刚好在惠州市区,就和他相约在惠州市政府东门(对面是工商银行)接我一起回龙门县城,廖*发到了市政府东门后还通过微信告诉我他已经到了,我也回复说我快到了。之后在市政府东门我坐上了他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后,就一起往龙门方向行驶,在路上我们谈起民宗局发文撤销廖*发龙岩寺负责人的事,我对廖*发说我会找相关的部门领导反映这件事。廖*发听后为了感谢我,他在车上拿了一沓港币给我,说是感谢我这么关心,为他的事操心,帮他向有关部门反映他的情况,我收下了廖*发送给我的港币,之后廖*发将我送到龙门县城常委楼住处后,我拿着廖*发给我的港币下车离开了。我回家后数了廖*发送给我的港币,总共9万元港币,其中大多数都是1000元面额的港币,也有少量500元面额的港币。这9万港币,我后来去香港的时候用于个人开支了。我没有把这9万元港币还给廖*发。因为廖*发认为我为他被民宗局撤销龙岩寺负责人的事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他说公道话,他送这9万元港币是向我表示感谢。我和廖*发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廖*发送我9万元港币时,廖*发驾驶的是一辆马自达城市吉普车,具体车牌我记不清了。我与廖*发联系时使用的微信号名字:笑看风云,头像是风景画,画上写有小看风云四个字,绑定的手机号为139*****288。廖*发所使用的微信号昵称是:龙岩寺,释顿龙,头像是一座寺庙的图片,我备注他为释顿龙大师,他微信号相对应的手机号我记不清了,尾号是556。经我辨认,图片是我与廖*发微信聊天记录,我使用微信名称“笑看风云”与廖*发使用微信名称“龙岩寺,释顿龙”的部分聊天记录,共9张图片。
3、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陈冠芝指认微信号截图以及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微信名称为“笑看风云”是陈冠芝使用的微信号,“龙岩寺释顿龙”是廖*发使用的微信号。
4、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对龙岩寺负责人释顿龙(廖*发)处罚的决定(龙民宗罚[2019]1号),证实:从2017年起接到信众的投诉,以及市信访局、县纪委批转的投诉信《检举揭发龙岩市主持敛财信》,经我局多次调查取证,发现龙岩寺的财务管理混乱。针对龙岩寺的问题,市、县民宗局责令其整改共发出整改通知书5次,约谈2次,但到目前为止龙岩寺仍未建账、未完善财物管理,严重违反新《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教规教义等行为,经研究决定,从即日(2019年2月28日)起撤销释顿龙(廖*发)龙岩寺负责人的职务,同时暂停龙岩寺日常开放活动。
其他综合证据材料: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2019年6月17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以惠州市政协调研员陈冠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调查,同月20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到案经过、关于陈冠芝受贿一案补充材料,证实:2019年5月20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陈冠芝涉嫌向社会老板李某索贿和滥用职权的问题线索,经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陈冠芝涉嫌收受社会老板李某贿赂的犯罪线索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9年6月17日,经市委批准,对陈冠芝立案审查调查。6月19日,经省监委批准,对陈冠芝采取留置措施。6月20日,该委协调市政协派人通知并陪同陈冠芝到市监委楼一楼,再由调查组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同将陈冠芝带至留置点,并向其宣布立案决定和留置决定。陈冠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收受廖*发和黎*松贿赂的事实。
3、涉案款物情况报告,证实:惠州市监察委员会第六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惠州市政协调研员陈冠芝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追缴陈冠芝违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44.5万元、港币9万元,其中,违纪所得人民币132万元,涉嫌犯罪所得人民币312.5万元、港币9万。截止2019年9月4日,陈冠芝的亲属已为其退缴了人民币200万元,其中132万元为违法所得(含自愿登记上缴红包、礼金),按规定予以收缴,68万元为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继续追缴陈冠芝涉嫌犯罪所得人民币244.5万元、港币9万元。
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冠芝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
5、干部履历表、关于陈冠芝等同志职级套转的通知,证实:1986年8月至1993年4月,先后任龙门县地派区公所副区长、副镇长,龙门县麻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龙门县*溪镇党委书记、县委委员;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任中共龙门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1998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共龙门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2016年9月至今,任惠州市政协办调研员(正处级);2019年6月,任惠州市政协二级调研员。
6、关于陈冠芝实名举报相关人员的问题
惠州市监察委员至今未收到看守所或省纪委等有关部门转来有关陈冠芝实名举报的问题线索,也未收到省纪委移交相关调查结果,建议待省纪委或有关部门查实后,再依规依纪依法办理立功手续。
7、关于对行贿人处理的有关情况
陈冠芝涉嫌受贿一案共有2名社会人员涉嫌行贿,其中廖*发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已移交龙门县监察委立案调查、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判决。关于黎*松涉嫌行贿问题,经核实,黎*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故未对黎*松作出处理。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2020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9)粤1323刑初8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3943**,合同编号:2008090280**,登记人陈*)。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作如下评判:
1、关于被告人陈冠芝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根据到案经过显示,2019年5月20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陈冠芝涉嫌向社会老板李某索贿和滥用职权的问题线索,经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陈冠芝涉嫌收受社会老板李某贿赂的犯罪线索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9年6月17日,经市委批准,对陈冠芝立案审查调查。6月19日,经省监委批准,对陈冠芝采取留置措施。6月20日,该委协调市政协派人通知并陪同陈冠芝到市监委楼一楼,再由调查组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同将陈冠芝带至留置点,并向其宣布立案决定和留置决定。陈冠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收受廖*发和黎*松贿赂的事实。被告人陈冠芝在市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之前能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陈冠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收受廖*发和黎*松贿赂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陈冠芝的行为依法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
2、关于被告人陈冠芝是否有向黎*松索贿的问题。经查,证人黎*松的证言称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征收龙门县****及附属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用地过程中,陈冠芝曾向其索贿,2016年陈冠芝因政协换届需调动工作跑关系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被告人陈冠芝亦供述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向黎*松提出补偿要求以及在政协换届时向要求黎*松给予调动工作跑动关系的费用,证人黎*松的证言与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就黎*松行贿问题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为黎*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综上,被告人陈冠芝具有向黎*松索贿的行为。
3、关于被告人陈冠芝是否有立功情节的问题。被告人陈冠芝辩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举报了11宗线索和人员,具有立功情节。经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未收到看守所或省纪委等有关部门转来有关陈冠芝实名举报的问题线索,也未收到省纪委移交相关调查结果,因此,被告人陈冠芝的上述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与本案事实不符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冠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索取他人贿赂款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冠芝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冠芝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冠芝有自首情节,案后积极退回部分赃款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冠芝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冠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冠芝退回的受贿赃款68万元,由扣押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冠芝用受贿款122万元购买并登记在陈*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一套以拍卖后所得价款的95.76%(按122万元所占购房款比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冠芝违法所得人民币122.5万元、港币9万元(折算后为人民币77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小龙
审判员赖伟宏
人民陪审员陈菊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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