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置换后,原承包人能获得征收补偿么
丁先生于2015年承包了村里3亩土地,后因为经营需要,次年丁先生将承包的土地与同村王先生进行了置换,但双方仅就置换协议达成了口头协议。随后丁先生在置换的土地上盖了厂房、养猪场及一处住宅。后当地遭遇政府征收,丁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进行拆迁。征收部门与丁先生达成了补偿协议,约定对丁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金共计10万元。得知此消息后王先生认为该补偿协议是基于自己的土地所得,按理说也应该分给自己一部分。与丁先生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告上了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与丁先生签订的补偿协议仅针对土地上建有的房屋和附属物,并不包含土地。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都是王先生自己修建的,王先生享有所有权。所以按理说王先生作为原土地承包人,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说王先生并不具备起诉资格。最终法院也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另一方面,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案情来看,王先生和丁先生双方在置换土地时由于只达成了口头协议,虽然口头协议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但是由于没有按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一旦遇到征地,补偿协议但凡涉及到对土地的补偿,那么这一部分补偿款应该由原承包户获得。
浩硕律师提醒大家,为了完整地享受土地权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们,一定要去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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