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观点:
结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主要是指达到了相关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前应当告知行政处罚对象有权要求听证。
基本案情:
高校甲采买一批科研设备,乙丙丁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经开标评审,乙公司中标,丙公司对此不服,提出质疑指出经网络查询,乙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其中标结果应认定无效。
后乙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要求财政部门确认其中标结果有效,不存在较大数额罚款问题。
具体分析:
一是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就是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而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该条款被细化,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活动导致的受到的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即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定机关部门的权威解释,我们可以认定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罚款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判断标准在于其是否需要进行听证。以市场监管领域为例,相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因在经营活动中被处以行政罚款,无论是依据当地政府的听证办法还是国家部委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听证条件,给予听证权利的都属于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此类供应商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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