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广西一名男子曾某翻墙进入幼儿园,疯狂砍杀柔弱的幼儿,造成两名无辜的孩子去世,十余人受伤。视频发到网上,大部分网友都义愤填膺,认为此人死有余辜。
据最新的报道,这名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这个,就让人有些不安了。
过去,确实有过精神病人杀人后,被从轻判处甚至无罪释放的案例。以至于在有的段子中,“我有精神病证明”成为“别惹我”的杀手锏。
2020年最新修正的《刑法》中,对于过去民愤极大,老巴也曾专门撰文阐述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了很大改进,规定几大类恶性犯罪,十二岁以上就要承担责任(而过去是16岁以上),这是极大的进步。但在精神病犯罪方面,依然维持了过去的宽待: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一部分的问题最大。简言之就是,如果鉴定一个精神病人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则他犯下任何重罪,包括杀人,即使如这次一样疯狂砍杀无辜幼儿,天怒人怨的罪行,也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
背后的法理,大约是“精神病人并非有意害人”,所以不必担责。
但是,这实际上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的。
刑罚的价值何在?老巴不是法学专业,充其量算个半吊子法学爱好者。在老巴看来,刑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价值:
第一是惩罚罪人,做了坏事就要受到惩罚。
第二是告慰受害者(无论生死),受到伤害的人需要有个交代。
第三是防止继续犯罪,恶性犯罪者是可能再一再二,再三再四的,把他毙了或者关起来,减少这种潜在风险。
第四是警戒来者,让其他人看到犯罪者的下场,不敢轻易重蹈覆辙。
对于一个精神病人,ok,我们姑且认为他发病的时候被魔鬼控制住了,他不是有心为恶。那么,姑且认为刑罚的第一点,惩罚坏人的因素淡化(这大约也是第十八条的主要原因吧)。但是,其他三点价值依然需要呀。而规定精神病犯罪不承担责任,会对刑罚的另外三点价值造成毁灭性的冲击。
下面老巴逐点分析。
第二点,告慰受害者。
对于受害者来说,因为侵害你的是一个疯子,所以不管你是被杀了,是残废了,是被强奸了,是家庭毁灭了,他都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你只能是自认倒霉。这公平么,合理么?这让受害者的怨气如何平复?如果因此令受害者压抑,导致受害者也得了精神病,继续去危害其他人,这岂不成了恶性循环?
第三点,防止继续犯罪。
一个精神病杀人放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既不毙掉,也不关起来,那他尝到了甜头,继续这么玩咋办?
有人说,十八条规定了,“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啊。这样不也可以防止继续犯罪么?理论上是这样,但是实际执行效果大家都懂。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责令之后人家不理不睬怎么办?人家答应严加看管,结果跑出来又杀了人怎么办?人家说治疗,治好了,放出来后又复发杀人怎么办?已经引发造成公众严重危害的人,怎么能由罪犯家属的私力来进行管控呢?
至于说“由政府强制医疗”,在没有纳入刑罚范围的基础上,谁来判断何时属于“必要的时候”只怕就是一个打不完的官司。就算判定了“必要”,政府强制医疗的对口单位有多少经费,有多大强制力,“强制医疗”治好后放出来复发怎么办,这些,都严重受制于基层的执行机制和执行力。
至少目前情况下,靠这些措施来防止精神病二次犯罪是不现实的。
第四点,警戒来者。
显然,精神病杀人放火不吃官司,这对于警戒未来犯罪者毫无意义,甚至反而会纵容、教唆他人犯罪。“我有精神病证明”固然成为免死金牌,“我家有个精神病”更是成为神惊鬼怕的核武器。甚至可能为一些心怀叵测的人指明犯法后免除刑责的捷径。
实际上,对于犯下严重罪行,尤其是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人而言,造了恶,就要承担责任。去追究他到底是精神病还是神志清醒,毫无意义。因为被精神病人乱刀砍死,和被正常人乱刀砍死相比,受害者本身遭受的痛苦,受害者亲人的哀伤,旁观者的恐惧都是一样的,甚至更甚,因为多数正常人犯罪还有特定针对目标,而精神病可能是无差别滥杀。
过分去保障精神病人的额外权力,只能让刑罚的威力严重削弱,增加社会的动荡因素,让守法良民遭受更多侵害和风险。
就在第十八条末尾,还有一句,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同样可能神志不清,甚至就像换了个人。既然醉汉犯法,依法严惩,凭什么精神病人就能特殊呢?难道仅仅因为喝醉酒是他自己的选择?那要是被人灌醉呢?再说喝醉酒本身也不犯法呀。
鉴于此,老巴站在外行瞎扯的角度,为第十八条提出一个修正思路:
精神病人犯法,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死亡、重伤、残疾或严重经济损失等)的八类重罪(比照未成年人犯法,如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比照正常人进行审判。
审判结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依法执行。
审判结果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缓刑期内应进行政府强制治疗,缓刑期满,比照正常人标准判断是执行还是改为徒刑。
审判结果为徒刑的,应进行政府强制治疗。若在期间内治疗完成恢复正常的,应转为正常服刑。
针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强制治疗,应纳入司法体系,经费应由家属或监护人承担,无力承担的部分由政府承担。经费不足的状况下,可以“防止出事”为优先基准,在力所能及的范畴内治疗。
针对部分治疗成果或多数时候能神智正常的精神病人,可以全国统一建立精神病人监狱,依然以“控制不出事”为优先基准,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恢复和治疗。
以上操作,对罪大恶极的精神病人执行死刑,不但能彰显胜利,社会成本也低。普及刑罚层面的强制治疗(如果没钱治疗,就控制在不发病,不出事),虽然比现在“不予追究”往社会一推要多花费一些政府经费,但造成的社会收益其实是很大的。
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穷凶极恶之徒,以“精神病”作为伤天害理的保护伞。也能让我们的人民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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