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补偿一直都是许多老百姓谈及的话题,而补偿的多少,由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的最终结果决定,那么,在房屋价值评估当中,有许多老百姓经常向律师抱怨:"说自家补偿很少,就是因为在房屋评估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为什么要对每个拆迁户家庭分别进行评估呢?直接给出统一的补偿标准不好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这是很多被拆迁人的声音,在这里,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这是错误的想法,房屋价值评估的程序,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关键环节,绝不能忽略,为什么这样说,请看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来说一说拆迁补偿标准统一定价的弊端。
在房屋拆迁当中,虽然说是在同一片区的房屋,但是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补偿政策来说,补偿标准是一样的,对此,被拆迁人不要忽略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那就是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质量、年限与损坏程度等等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征收方也不傻,肯定不会按照被拆迁户的房屋质量以最贵的标准来进行补偿,且不说拆迁方要是选择以最低的补偿标准来进行,不用说,大家肯定都不会同意的,法律政策也不允许的。那么,也有人问,为什么没有按照均价来进行补偿呢?试想一下,如果是按照这个补偿标准,那么,对于一些房屋价值远远超出的被征收人来说就太不公平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律师说,不可以将房屋价值的评估程序忽略的原因。而正因为如此,才会导致被征收人所得到的拆迁评估结果不一样的原因。
第二、法律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是什么样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时候究竟是不是征收方说了算?
1、评估时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2、评估机构的选择
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或者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决定,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被征收人没有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这样打破了以往一家的评估局面,并从根本上转变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3、评估费用的承担方
因为在评估机构选定之后,一般都是由征收方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所以评估的费用应由征收方支付的。如果对原评估结果不满意需鉴定的,则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而对于需要重新评估的,费用还是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价值评估的程序一般都是在房屋拆迁当中,最为常见的违法点之一,千万不要轻易的签订相关的文件,一定要注意。最后,律师想要说的是不论是评估程序违法亦或是实体上违法都将会是被征收人最为强有力的谈判依据。若运用得到,将会大大提高最终的拆迁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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