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这句话表达了孩子与母亲之间血脉相连的亲密关系,但是母亲对子女的爱或许远远超出孩子对母亲的爱,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母亲对子女的爱和眷恋时刻不会中断。现实中,我们时常会看到年迈的老母与残疾子女相依为命,有的以捡破烂维持日常生活,老人生活再苦也要艰难活着,就怕自已一旦不在了,残疾孩子无人管,母亲以自已的行动在谱写着母子之间爱的诗篇。母亲是伟大的,母爱是无私的。但不能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个母亲,或许基于方方面面压力,或许基于其他考量,出卖自已的亲生骨肉,甚至不抚养自已亲生子女,而去抚养别人的孩子,如偷换婴儿的行为。
【案情假想】孙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孙某家是唯一儿子,孙某父母业已年迈。两人结婚几年,妻子李某没能怀孕,后经多方治疗调理,李某终于在四十岁那年怀上了孩子,家人说不上有多高兴,尤其是孙某的父母更是兴奋,传宗接代在老人骨子里可谓根深蒂固。全家人期盼着,十月怀胎,孩子生下来是个女孩,最看不到笑容的就是孙某的父母。转眼间,女孩子长到了三岁,孙某父母也一直催促了孙某夫妻俩三年,赶快再要一个儿子,老人也就可以安心了。经过夫妻两人努力,李某终于又怀上了孩子,可是,随着孩子的出生,孙某夫妇彻底感到失望了,又是一千劲,一面欺骗老人说这次是个男孩,一面计划着偷换他人的男孩。于是,在出院时,夫妇俩偷换了他人的男婴。
这样一起案件是一起假想案件,不过这样的事情,现实生活中有原形的,通过本案例,本文只想针对“偷换婴儿”这样一件现实中发生过的案件,从刑法角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孙某夫妇涉嫌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指采取欺骗、盗窃、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婴儿或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或基于重男轻女的考量,把拐来的儿童或婴儿收养为自已的子女。但是,他们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害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
本案中,孙某夫妇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过分考虑父母的感受,盗窃他人的男婴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
孙某夫妇涉嫌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构成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孙某夫妇遗弃的是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因此,本案中,孙某夫妇涉嫌遗弃罪。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夫妇偷换他人婴儿的行为,针对他人的婴儿涉嫌拐骗儿童罪,针对自己的婴儿涉嫌遗弃罪,而孙某夫妻只实施了一个偷换婴儿的行为,因此,孙某夫妇的行为属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的两个罪,为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应按拐骗儿童罪定罪量刑。假如本案中,有医护人员参与孙某夫妻偷换婴儿的行为,则医护人员与孙某夫妇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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