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西省药监局 湖北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湖北省药监局、四川省药监局公开五则行政处罚信息。3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其中1家被处罚300,239元。2家药企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警告。
生产销售劣药
1、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贵州金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伸筋草(中药饮片)案:
贵州金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伸筋草(中药饮片)批号为C245-A-200601、包装规格为0.25kg/袋的伸筋草(中药饮片),依据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检验项目下“检查-水分”检验结果为11.4%(标准规定为10%)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警告。
3、四川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金银花案:
2020年6月20日,行政相对人生产批号为200602、规格为净制、包装规格为30g/瓶的中药饮片金银花576瓶。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该批号金银花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涉案药品金银花货值金额9594.00元,已销售45瓶,销售所得832.50元;召回涉案药品金银花41瓶,“销售款”758.50元已向采购方退款;无法召回的涉案药品金银花4瓶销售所得74.00元。涉案药品销售所得239.00元(其中:抽样10瓶购样费165.00元,销售实际所得74.00元)。剩余521瓶尚未销售以及召回的41瓶,已被本局依法扣押。
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药品金银花562瓶;
2.没收销售劣药金银花的违法所得239.00元;
3.并处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货值金额9594.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即30万元。
罚没款项合计300,239.00元。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江西和盈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2、成都永康制药有限公司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当事人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被警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