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继承权到底如何,一直是很多人心中的疑惑,而且胎儿是否继承权往往关系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问题,对于当事人整个家庭,尤其是孕母来说,至关重要。对此,最高法通过一个案例了明确了相关的规定。
1998年,李某与郭某结婚。2002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与郭某共同到南京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因癌症住院,并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其表明自己不要这个孩子,并将上述房屋赠与自己的父母。5月23日,郭某病故。同年10月22日,李某产下一子。李某无业,依靠低保维持生活,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某的父母均有退休公司。
基于此,李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子对郭某的遗产继承权。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其子为郭某的亲生子女,为郭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郭某的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其子保留特留份,遗嘱部分无效;在为其子保留继承份额后,郭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并据此观点分割了郭某的遗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怀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孩子的,不论该子女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本案中,郭某因患有癌症而否认其婚生子,从而在订立遗嘱时不为胎儿保留应有的遗产份额,此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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