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付款作为电票交易中的关键性一环,想知道承兑汇票安全、稳健、有法可依的细节内容,以下内容纯干货,务必了解!
1.关于付款人审查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票据法》对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及付款人承担损失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包括两项,即背书的连续性和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或者有效证件。首先,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应当认真审查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依次前后衔接。只要汇票上的背书连续,且持票人为最后背书人,则可以推定其为合法权利人。其次,付款人应当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进行审查,确定持票人即是本人。若提示付款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证件,则不能获得付款。
就付款人不当付款而言,法律规定只有在付款人恶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付款损失。《票据纠纷规定》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代理人因重大过失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对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票据付款的,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后付款的以及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都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背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无效背书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做退票处理。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连续性
背书必须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在票据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4、粘单
背书栏不附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票据粘单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一致。
5、签章
按签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单位办理转让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章、财务章)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使用财务结算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该背书人所在区域人民银行允许使用盖印章作为背书用章的有效文件,该人民银行文件应归档保存。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所有转让的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该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6、日期
票据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票据背书转让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7、委托收款、质押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述条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背面已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后,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8、更改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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