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2日讯 (吕文博 记者佘雨桐)“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刘某某,对我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有异议?”
“没有异议,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两口子要是‘进去’了,多年的心血将付之东流。是你们挽救了我们和我们公司,今后我俩一定吸取教训,依法依规办企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刘某某激动地对案件承办检察官说道。近日,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的涉案民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
2013年,被不起诉人芦某某与丈夫刘某某开始经营十八站林业局液化气站,主营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业务,但一直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芦某某、刘某某在明知经营液化石油气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12月6日至2020年5月15日,仍从哈尔滨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9车,价值人民币98万余元,并在十八站林业局进行分装销售,合计违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直到2019年11月18日,芦某某、刘某某经营的液化气站才正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20年10月23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芦某某怎么也想不到,因为无证非法经营,不仅自家苦心经营多年的液化气站面临倒闭风险,自己和丈夫也将面临牢狱之灾。谈及自己经营企业的过程,她数度哽咽:“十八站林业地区就自己这一家液化气站,当时办企业的初衷也是为了方便大家,自己将这些年赚的大多数收益都投入到了液化气站的建设中,如果因为非法经营而被关停企业,真的太可惜了。”
“我们检察机关应当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精准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的现象发生,要探索和拓展办案思路,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塔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对案件办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此案。
液化气站属于民生工程,关系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每一天。承办检察官在严格审查案件卷宗的基础上,深入十八站林业地区现场调查取证、向周边居民走访调研。经过综合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芦某某、刘某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没有发生危险事故,且企业服务和产品质量在十八站林业地区居民当中有着很好的口碑,同时在非法经营期间积极办理相关手续,能够将违法所得主要用于燃气站的改造,现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故芦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
为此,塔河县检察院专门召开了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列席参会。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均表示,液化气公司无证经营的行为触犯法律无可辩驳,但不能否认该公司为当地群众生活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劳动力就业问题,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希望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从轻处理。
最终,塔河县检察院对该起民营企业案件的当事人芦某某、刘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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