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履责之诉,当事人须证明行政机关对于申请的拒绝,侵害的必须是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2020)京03行终84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举报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是否查处或查处结果不服,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他人施加负担,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他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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