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森麦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监测,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最终受到行政处罚30000元。
2020年3月27日,三河市分局高楼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河市森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高楼执法中队中队长 张宏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生产废水进行检测,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高楼执法中队中队长 张宏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3万元处理。
随后,三河市森麦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立即决定对其生产废水进行有效的检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出具第三方监测报告结果。
三河市森麦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 杨伟
今后对我们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定期监测,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高楼执法中队中队长 张宏春
今天对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监测报告等各种手续已经全部齐全,今后我们将定期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完善企业的不足。
记者:苏鑫 姚瑶
编辑:宁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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