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村村口、路口等人员密集区
都悬挂宅基地改革宣传条幅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低效利用等问题,推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机制。
(一)收取对象
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进行认定。
1.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认定为一户。
3.农户有2个以上儿子,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18岁以后可认定为一户。
4.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的,认定为一宅。
5.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在配偶的户籍所在村庄建有房屋的,可认定为一户。
6.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单体独户的认定为一宅,多层、高层单元房不认定为一宅。
7.其它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
(三)收取范围
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在《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放宽。
1.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本着节约集约、保障需求、维护权益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任选下列一种方式计算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
(1)超过标准面积167㎡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列入收取有偿使用费范围。
(2)经民主决议,按本村历史沿革、群众认可、长期稳定的统一批划面积,作为起征面积,起征面积不得超过333.3㎡,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
(3)经民主决议,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按全村宅基地平均面积作为起征面积,即:全村宅基地总面积之和/总宗数=起征面积,起征面积不得超过333.3㎡。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收取范围确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收取对象和收取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四)收取标准
1.对“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征面积的多出部分每年实行阶梯式计费。阶梯式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2)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每增加100㎡标准提高5元/㎡计费,以此类推。
2.对“一户多宅”,农户可自愿选择一宅,扣除起征面积的部分后,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核算收取;其余多出的宅基地整宗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以及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4.对“一户多宅”的多出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鼓励有偿退出。
5.其它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计费标准,各行政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收取方式
每年的11月-12月份为宅基地使用费集中交纳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通过民主决议可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时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六)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党员、村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应带头交纳;对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且拒不执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惩戒系统。
(七)使用范围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退出补偿、务工补助,具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两次。
(八)确权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交清有偿使用费且符合村级规划的可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标注“本使用权人自愿按照规定逐年交纳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集体需要时同意无条件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有权暂缓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
二、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方式
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赠与、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流转范围
受让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对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的也可进行流转。
(三)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1.宅基地流转必须符合村庄规划。
2.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产权明晰无争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4.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1.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分户建房条件。
三、宅基地退出
(一)退出方式
以下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依法无偿退出:
1.集中供养或去世后的五保户,其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2.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违法建设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要求其无偿退出。
3.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要求其无偿退出。
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在村内生活,宅基地上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要求其无偿退出。
除以上情况外,宅基地退出要坚持自愿、协商原则,依法实行有偿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自愿退出。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
1.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整宗自愿退出的,实行有偿或无偿退出。
2.对未整宗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不进行补偿,但退出面积超过167㎡可以有偿退出。
3.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宅基地自愿退出的住户,可享受优先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5.退出的宅基地按照村庄规划重新合理安排使用或进行复垦。
摘自:《封丘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
图片:王村乡、留光镇
宅基地改革已经全面启动
你们村开始收费了吗?
希望乡亲们认真解读政策
转发出去,给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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