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为了催债而使用暴力,有理也变没理了!
案情回顾
2014年,被害人黄某某向赖某某借款6万元尚未偿还。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将黄某某带至赖某某经营的担保公司办公室,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黄某某还钱,且在担保人到公司协调此事的情况下仍然不让黄某某离开,之后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达数小时之久。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向南康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债务人要依法履行债务,债权人也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实现债权。
存在债务不是暴力催债的合法理由,因收债不成而暴力催收是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债务人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受到暴力催债的话,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求助,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暴力催债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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