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6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冉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成某某在经营“丸美足道”足疗店时,通过微信群(群主,后改成“时尚”,成某某在该群众昵称为:A东东)发信息招揽嫖客,其他群成员为出租车司机,群主“丸美足道”在群中承诺,介绍一位嫖客并完成交易支付嫖资的,群主给介绍嫖客的出租车司机60到70元不等的茶水费(介绍提成)。经查,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0月份以来,先后4次拉5人到该场所进行性交易,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获取嫖资提成270元。被告人冉某某自2019年10月份以来,先后4次拉4人到该场所进行性交易,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获取嫖资提成27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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