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刘先生在四川省西昌市泸山景区,看到一只猴子,正在抢一名男孩手中的水,他果断出手赶走了猴子,帮助男孩先行离开,没想到被猴群疯狂报复,以致他的左臂和左腿多个地方被猴子抓伤、咬伤,鲜血直流。
之后刘先生打了疫苗,去了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一、二节压缩性骨折。
景区负责人也到医院看望了刘先生,明确表示出院以后,刘先生可凭医院开具的发票找景区报销。
在老律师看来,关于动物伤人的事情,只要是在景区景点出现的问题,景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景区除了要做到安全提示以外还要加强景点的看护,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救助,而在此次事件中,猴子的活动是有规律的,景区作为经营者对于这种风险是可以预知的,且猴子是由景区饲养和看护的,所以景区要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对于刘先生来说,景区仅仅只是给报销治疗费用是不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刘先生可以依法获赔除了治疗费之外的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抚慰金等等。
最新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理当由景区管理方进行赔偿。
温馨提示:猴子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类,但是贪吃、顽皮几乎是猴子的天性,它们的防范意识也强。我们在观赏过程中,尽量不要逗、摸、抱、近距离接触它,可以远距离进行投喂,一切以自身安全为主,景区也要注意妥善管理动物,定期给猴子们喂饱肚子,保证有充足的食物和水源,更要做好安全措施,杜绝同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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