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楠律师
前段时间发生的北大法学院包丽自杀事件引起了社会热议,一个未来的精英就这样永远地离开了,留下的是一个破碎的家庭,也让我们看到人性丑陋的一面。
事件回顾
1、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在北京某宾馆服药自杀,医院救治期间被宣布“脑死亡”。
2、2020年4月11日,包丽医治无效死亡。
3、2020年7月9日,包丽母亲网上发布了事件进展情况称:“去年12月份,牟某已经被定为虐待罪了,据学校老师告知,6月份他已经被公安拘捕起来了,我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给牟某定罪,他把我女儿害死了,我也想一命换一命,让他来赔,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支撑我活下去的动力,我就要为女儿讨回公道。”
4、7月10日下午,包丽的母亲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就虐待罪,她和律师沟通过,得知最高只能被判7年,希望牟某能被判故意杀人罪。”
事件经过
包丽是北大法学院2016级学生,牟某某是北大管理学院2015级学生,两人均曾在北大学生会任职,其中包丽曾任文艺部部长,牟某某曾任分管文艺的副主席,包丽是牟某某的下属,在包丽竞选学生会副主席时,两人成为恋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谈恋爱期间,牟某某多次对包丽施加语言暴力,其中包括男方要求女方称自己为主人、嫌弃包丽不是处女、让包丽在身上文“我是牟某某的狗”、威胁将包丽的裸照发到网上等,还向女方提出“为我怀一个孩子,然后去把他打掉,我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然后把病历单给我”。对于男友的所作所为,包丽曾提出过分手,但牟某某多次以自杀威胁,包丽实在没办法才一忍再忍,最终没能与牟某某摆脱关系。2019年10月9日,包丽在微博上留下“我命由天不由我”的遗言后服药自杀,在其自杀之前,还曾有过割腕行为。
包丽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哗然,一个北大精英怎么走上自杀的道路?牟某与包丽是什么关系?包丽母亲为何指认牟某害死包丽?
法律界关于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争议。因为聊天记录仅能证实牟某某对包丽施加精神虐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牟某某对包丽实施过肢体暴力,有律师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很难追究牟某某的刑事责任。也有律师认为,牟某某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对于此次事件,下面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想必具有普遍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中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那什么又是间接故意杀人呢?我们首先来明确间接故意杀人的概念,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四、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同时,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事件解析
结合本案来看,主体、客体要件是满足故意杀人罪的要求的,那么我们下面着重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对北大包丽自杀事件是否涉嫌间接的故意杀人罪进行分析。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牟某某不具有杀害包丽、非法剥夺其生命的主观故意。通过已披露的二人聊天记录可知,牟某某仅仅是要达到在恋爱关系中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并没有追求包丽死亡的结果。另外,新闻媒体报道,包丽产生轻生打算时,并没有告知牟某某,实施轻生行为时,牟某某也不在现场。并且在怀疑包丽有轻生行为后,积极主动地寻找包丽,将已经服药的包丽送往医院救治等,种种迹象表明,牟某某并没有追求女友包丽死亡结果的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对于牟某某的行为与包丽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牟某某的行为是否与包丽的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对包丽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深,就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具体分析。但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牟某某的行为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致人死亡的原因的。
牟某某在微信中屡屡对包丽进行言语刺激,但并没有逼迫其自杀,也没有为了达到包丽自杀的目的,对其进行威胁和逼迫,牟某某以死相逼的行为,仅限于不希望包丽离开自己,与其分手。而后在两人恋爱过程中,包丽曾经在与牟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试图割腕自杀,所幸没有成功,这说明包丽已经存有自杀倾向,但不能说牟某某已经知道女友有自杀倾向,而没有积极干预和消除其自杀念头便构成了实施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本案中牟某某的行为在主观、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结语
就目前情况分析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符合我们朴素的价值观,然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并不是所有违背道德的不良行为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给予制裁。
一个像花朵一样盛放的鲜活生命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悄然陨落,确是让人痛心,但是对牟某某的道德谴责也无法让其恢复原有的声色。有时候保护自己不总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更多时候要有自己的睿智判断和果断的行动。
最后,愿所有美丽的女孩子都能拥有美好的爱情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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