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为增强对子公司的支持,在原担保额度基础上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络(上海)”)向银行申请授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10亿元(含),暨公司最高可为顺络(上海)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此议案已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金融机构及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关合同,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一、进展情况介绍
(一)2020年6月24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与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之《最高额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壹拾伍亿伍仟万元连带保证责任。
1.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壹拾伍亿伍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融资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融资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期间为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起二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融资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融资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融资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2020年6月24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与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之《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项下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亿贰仟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1.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亿贰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起二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三)2020年6月24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与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之《开立保函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项下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佰叁拾壹万零柒佰零陆元叁角提供保证担保。
1.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佰叁拾壹万零柒佰零陆元叁角。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起二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2020年6月24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顺络(上海)与农商行闵行支行签署之《开立保函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项下本金金额人民币柒佰壹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元伍角提供保证担保。
1.本金金额:人民币柒佰壹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元伍角。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起二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累计对外担保额及逾期担保额
截止公告日,公司为顺络(上海)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81亿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6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40.34%。且全部为公司之控股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三、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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