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或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属于徇私枉法吗?怎么处罚?
对于被监管或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司法工作人员只有依法执行和实行监管的义务,而没有违法擅自处理的权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不仅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还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继续作恶,危害社会。
【案例】
2010年3月,罗某被阳光市某派出所聘用,担任辅警工作。
一个下午,公安局将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带回派出所审讯。而罗某便负责协助民警看守杜某。当日晚上12点,在办案办案民警结束对杜某的讯问后,由罗某继续看守杜某。杜某见房间内只有罗某一人,便告诉罗某,自己外套里还藏有两千元现金,只要罗某放了自己,自己愿意再给罗某好处费2万元。罗某果然在杜某的外套里找到了两千元现金,被杜某的好处费诱惑。趁着没有人,私自打开了杜某的手铐,而自己假借去上厕所之际,让杜某逃跑。可没想到的是,杜某意图翻墙逃跑,可所内的围墙实在太高,且加有电网,最终慌不择路的杜某还是被民警抓获。
本案为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一、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怎么处罚?
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而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怎么处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或擅离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失职人员要负相关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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