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劳动者为了省事,冒险从二楼阳台往一楼跳时受伤的后果,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易起争议。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开的案例为基础,对此提出观点。
一、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男,1987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某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青岛某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BS000079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三、原告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2016)鲁0211行初26号行政判决
四、原告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
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487行政判决;
2、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行初26号行政判决;
3、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理由:再审申请人是为完成值班队长孙某指示的取胶水的工作任务来到财务室,并且因为还有其他紧急工作任务,同时送胶水心切,一时心急才选择翻越栏杆下楼。再到配电室内。
五、法律事实
1、吕某系原审第三人某物流公司的职工,再审申请人的本职工作是卡车司机。其于2015年3月10日16时左右到二楼会计室拿东西。
2、出门后从二楼楼梯护栏上翻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右桡骨骨折、脑震荡、外伤性松动。
3、经吕某申请,被申请人根据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认为吕某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遂作出本案被诉的青保人社伤不认决字[2015]第BS000079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4、原审第三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再审申请人翻越护栏的录像光盘作为证据,上述录像显示事发现场二楼及楼梯上装有1米多高的防护栏,再审申请人缓慢从会计室走出来,在上下会计室的楼梯无任何阻碍和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向右张望了一下,然后突然直接翻下护栏。
5、原审第三人员工值班队长孙某已当面接受了被申请人的询问和调查,并经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6、在对孙某和宋西祥的调查笔录中,孙某否认安排再审申请人去拿胶水,孙某和宋西祥向再审申请人询问当时发生了什么情况时,再审申请人称因为脑震荡已记不清当时的情况。
六、法院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七、本案争议焦点:吕某所受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八、评析
1、民法的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积极产生认识到或预见到的结果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缺乏足够的注意。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工伤认定结论与劳动者的过失或不慎无关。
2、结合本案来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吕某与第三人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从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分析
1、吕某受伤的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16时左右。是在工作时间内
2、吕某受伤的地点是二楼会计室至一楼的地面。是在工作场所内。
3、争议的问题是:吕某的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A、再审申请人的本职工作是卡车司机,拿胶水是否是车队值班队长孙某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双方存在争议。在对孙某和宋西祥的调查笔录中,孙某否认安排再审申请人去拿胶水,孙某和宋西祥向再审申请人询问当时发生了什么情况时,再审申请人称因为脑震荡已记不清当时的情况。
B、即使拿取胶水是车队队长临时安排的工作,也要有证据证实是为了“工作原因”而受伤。
吕某从二楼财务到拿取胶水缓慢地出来,他想重新回到一楼的配电室。这有条安全的通道就是楼梯,视频显示当时办公区域的楼梯也没有任何阻碍和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形。这个楼梯两边有扶手。他如果从楼梯下到一楼。那么这个安全性是很高的。二楼阳台有1米高的护栏,这个护栏就是有防御作用。防备人在二楼走路时从二楼掉下来。二楼阳台楼板离一楼地面有2米多高。这种高度具有有危险性。
吕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确知道楼梯安装护栏的目的,也应当预见从离地3米多高的护栏翻下可能造成受伤的后果。
吕某人张望,发现无其他人后从楼梯上跳下,是寻求冒险刺激的行为,怕同事看到,故翻越前张望了一下,其过于自信不会出现危险,而事实却与其预想相反,其不理智的行为导致了其受伤后果的发生。吕某明知直接从二楼阳台往一楼跳的危险性,却偏要向下跳。吕某的行为就是故意行为。造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如果吕某在正常走楼梯过程中遭受伤害,那么这或许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二楼阳台没有护栏或护栏突然断裂,吕某从二楼阳台直接掉下来。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吕某的过失行为与工伤认定无关。
C、吕某回配电室的最近距离是直接走下楼梯而非跳下楼绕道回到配电室。
D、吕某翻越楼梯受伤系其在工作之外、主动创设的一种对自己的危害情形(这不同于常人在正常走楼梯过程中遭受伤害),与工作没有因果联系。
综上,拿取胶水并非紧急事件,吕某所述从护栏直接翻下的理由是为了及时完成工作的说辞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个方面、因此吕某受到的伤害不存在过失或不慎等情况。吕某主张没有走楼梯是因为赶时间。从会计室回吕某工作的配工室最近的距离是直接走楼梯,而其跳下楼梯反而是绕道,吕某主张翻越楼梯护栏系赶时间的理由不成立。
虽然吕某受到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翻越楼梯护栏无任何正当理由,更不是其履行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其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原因无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四个方面、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吕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并重新确认工伤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吕某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不足,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理解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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