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年近八旬的王某英将继子姚甲告上了法庭,请求姚甲对其承担赡养责任,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二者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被告姚甲不具有赡养义务,驳回原告王某英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法院并未支持王某英的诉讼请求,判决姚甲不具有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
律师提示:
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判断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时继子女是否成年,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进行经济支持,家庭教育,双方的融合程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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