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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献县某公司生产车间一名工人因使用“小太阳”取暖器对液化气罐加热引起火灾,献县公安局依据《消防法》对该单位生产负责人李某(化名)、王某(化名)做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张某(化名)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另外,该公司因违反《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导致火灾发生,被献县消防大队罚款五万元。
2月14日11时许,献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献县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消防指战员第一时间调集消防车前往处置,经过奋力救援,成功将火灾扑灭,无人员伤亡。
10时55分58秒事故现场开始起火
10时57分47秒工人发现起火,取来灭火器灭火
10时59分10秒在使用灭火器后,发生轰燃
11时07分05秒液化气罐发生爆炸
火灾事故后的现场
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调查人员对火灾进行了封闭,该公司管理人员无视法律,擅自拆封和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试图隐瞒事实真相。经多方取证和现场勘验后,起火原因为工人违规使用“小太阳”取暖器对液化气罐加热,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大火持续对液化气罐的烘烤,导致气罐爆炸,爆炸的冲击波几乎摧毁了整个车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故意破坏火灾现场和擅自拆封被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依法给予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的处罚,目前,张某已被献县公安局送达至河间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另外,该公司因违反《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导致火灾发生,罚款五万元。
在此,献县消防大队提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是《消防法》明确规定的,务必要将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到位。过失引起火灾的,消防部门将依法处警告、罚款、拘留,成失火罪的,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后果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特别提醒
液化气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购买正规的罐装液化气,购买前要注意检查钢瓶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合格证,液化气罐应每两年检验一次。
2、使用罐装液化气的地点应通风良好,钢瓶应远离热源、直立放置、避免日晒,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
3、使用液化气时不能离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阀门;不能私自拆卸,改装灌装设备。
4、用户应经常检查液化气罐输气胶管是否有老化、松脱及漏气现象;连接液化气炉的软管每隔三年要完全更换一次。
5、发生液化气泄露或出现火苗时要及时关紧瓶阀,打开门窗通风,不可开启或关闭电器开关;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气)。
来源:献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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