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瑟夫·雷德里克
法意导言
自从1871年哈佛法学院兰戴尔(Langdell)开始实行案例教学法后,该方法迅速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一统天下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不仅是一种教学方式,更是一种融合了法学理论、课堂教学方式与法律职业培训的体系化方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构成是他们接受了基本一致的法学教育,而该种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案例教学法。毫不夸张地说,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塑造了美国法律人的思维、表达,甚至是性格,进而塑造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
本书作为第一份关于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报告,全面地反映了当时法学院的现状和案例教学法推行的历史原貌。值得注意的是,本书的作者是具备大陆法素养的欧洲人,这一比较的视角有助于我们全面的理解普通法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约瑟夫·雷德里克(Josef Redlich)(1869-1936)是奥地利杰出的律师、政治家和历史学家。他出生在一个犹太商人家里,在维也纳大学读历史和法律,从1908年到1918年,他作为教授在维也纳科技大学教授宪法和行政法,从1926年到1935年,雷德里克在哈佛大学任教。1927年,他当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作为政治家,曾经担任德意志联邦驻奥匈帝国代表、财政部部长、海牙国际法院法官等。他受卡内基基金会委托,研究美国的法学院的教育,1914年出版《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法及案例教学法》。虽然雷德里克赞颂案例教学法的优点,但是他对于案例教学法的批评,还是引起了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的美国法学院协会的不满。美国法学院协会主席删除了雷德里克报告中评论案例法的部分内容,并说他一定听了闲言碎语。事实上,法学院和案例教学法的迅猛发展,把雷德里克的研究甩在了身后。雷德里克当时只参观了十所法学院,在报告付梓之时,美国法学院已经多达124所,很多著名的法学院都在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虽然不像年阿尔佛雷德·Z.里德(Alfred Zantzinger Reed)在1921年发表的《公共法律职业的训练》中描绘的法律职业理想蓝图的影响深远,但是雷德里克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客观分析在一百多年后仍然闪耀着理性的光芒。
欧洲人眼中的美国法学院案例教学法
文/郭一杰
奥地利的律师、观察家约瑟夫·雷德里克在卡内基基金会的资助下,参访了当时10所最著名的法学院,在1914年发表了题为《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法和案例教学法》的报告。作为第一份关于美国法学教育的报告,作者亲身听了课程参与了讨论,与学生实际座谈获得他们对于案例教学法的看法,调研了法官和律师对于法学教育的看法,全面地反映了当时法学院的现状和案例教学法推行的历史原貌。
一、兰戴尔与案例教学法的兴起
作者把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归因为哈佛大学校长同时也是科学家对于兰戴尔案例教学法的推崇。兰戴尔在1871年出版的《合同法案例选编》(A Selection of Case on the Law of Contracts: with Reference and Citations, prepared for Use as a Text-Book in Harvard Law School)前言中简单但有力地介绍了这种案例教学法。
作者认为兰戴尔的革新贡献在于直接将整个法学研究建筑在案例学习上。法律是一门由基本原则和法条组成的科学,真正的律师可以从纷杂的社会现实中方便和更具有确定性地应用原则和法条来掌握法律,原则和法条也可以是法学院学生学习掌握的内容。他认为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相对较少,可以直接从普通法真实和直接的来源案例了解到历史发展和系统的分类。
伴随着案例教学法出现的还有苏格拉底问答法。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地梳理决定性案例的事实及训练思考能力。学生课前认真准备案例,在课堂其中一个人简要分析案例和所涉及的法条。教师会就案例包含的法条提问。教师的追问、怀疑、疑问会带给学生很大的压力。根据兰戴尔的设计,这种教学法最重要的就是培养学生单独分析案例的能力,从每个案例中提炼出基本法律原则,系统地、历史地、富有逻辑地分析法律的结构。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教师指导、法庭辩论和学生社团
案例教学法的两个主要教学目标在于:发展学生的律师思维和促进主动地学习法律。作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美国成功的原因:整体营造适合学习法律的合作氛围。作者认为教师有限的指导可以促进学生更积极有效地掌握法律,开始只是少数富有天赋的学生掌握,通过合作大多数学生都会掌握知识。在课后很多教授都会留出问答的时间答疑,用来解决学生自学及课堂上的疑问。丰富的学生活动也有助其主动地学习法律。很多法学院学生定期举行模拟法庭的活动,学生扮演律师、法官、陪审团,老师会在旁边予以指导。法学院学生体现了强烈的专业和合作的精神。作者举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小组的例子,如每周定期聚会举行模拟法庭,学生也组织起来编写法律评论。
三、案例教学法成功的根本原因:普通法的实质
作者认为案例教学法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通法本身作为非成文法的特点。作者首先就指出了普通法就是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接着对比了普通法和罗马法,指出了普通法是由体现复杂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组成的主观法的特点。法律是法官对于单一案例做出的主观判断,是“法官造法”的过程。普通法的原则不是笼统和抽象的名词而是体现在单个案例之中,只为特别决定而出现。
案例教学法克服了课本教学法的被动灌输的弊端,强调法学思想的科学特征,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就要以科学的方法传授。这种方法强调以往教学法忽视的独立思考、自主思考,在单独案例中挖掘法律原则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也培养学生向律师一样思考的能力,熟悉案例分析的实践,并非在抽象的规则中而是在生动的现实中理解盎格鲁美国法。
四、案例教学法科学方面的缺点与改善的建议
案例教学法的特征在于其在彼此分离的案例分析中建立起了整个法律教育。这就使得学生永远无法获得法律的整体图景和法律的主要特征。因此,作者提出应该在法学院设置介绍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应该包括整体课程的导论,介绍普通法基本的趋势、基本概念和法学观念。第二个考虑将法律视为整体在于英美法是历史性的法律。作者通过回顾普通法渊源来说明如果要学生完全掌握普通法,就需要将普通法的各项渊源系统地介绍给学生。第一年提供基础课程,来建立普通法的基本科学观念,包括普通法的概念、形式、基本原则的理念和法律观念。第二部分是讲授普通法的历史来源及发展。案例教学法应该在基础的讲授之后进行。案例的分析应该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建构起对于法律的基本概念之后进行。
作者提出法学院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还应该完成两项基本任务。首先掌握对于人类文明有重要影响的法律的科学理论。第二,他将普通法与塑造人类历史的罗马法作比较。作者认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道路是美国法学教育的经典道路。因此哈佛大学应该延长法学教育的时间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科学理论和罗马法比较,并认为这是巩固其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
五、美国和德国大学之外的法律教育
作者首先指出了美国和德国、奥地利法学教育的区别主要在于关于大学整体概念的不同。德国法学教育并不存在美国教师的指导,德国大学一般坚持大学自由的传统。德国教师只是做讲座,学生自由选课。其次,学生和老师的接触不多,老师不了解学生,课堂上互动很少,除非参加专门的研讨班。学生毕业后还需要从事单独的律师考试以获得律师资格。德国和美国法学院教育的区别在于:德国教师并不关心学生是否真正学习法律;美国采用的苏格拉底问答法使得学生在教师的严格指导下学习法律。
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夜间和提供短期法学教育的法学院)是教师同学生都积极参加的实践教育,学生之前没有任何法学基础,或者通过记忆教科书和浅显的讲座来学习法学知识。作者接着指出了美国和德国法学教育学生差别,他认为美国的民主影响了著名法学院成为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机会。班里学生大多为农场主或者城市中产阶级的孩子,他们只把法律职业视为一种行业,进入法学院不过是一种投资。作者认为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与普通法从英国传入美国时存在先天科学性的欠缺有很大关系。
作者最后对德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都提出建议。作者认为德国法学教育需要参照美国兰戴尔的教学法作出努力以使大多数学生受益,需要重视学生自主学习的价值、实践学习中教师的参与。美国的法学教育应该遵循兰戴尔的改革道路,应用欧洲法律科学的资源建立反映美国人民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通法科学体系。
约瑟夫·雷德里克的墓地
小结:比较视角中的对于普通法教学的近距离观察
雷德里克在本书中是以一个罗马法讲授者和实践者的身份,以一种比较的视角来观察新兴的普通法教学方法。文中多次出现罗马法同普通法的比较,德国和美国法学教育等很多横向的比较,也有案例教学法同原来课本教学法、律师学徒实践的纵向比较。在比较中,雷德里克抓住了案例教学法同普通法、美国法律职业的关系,并指出其作为实践教育方法的成功和其科学研究性质的不足。
雷德里克认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教育学生从特定的材料分析出基本法律原则过程,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案例材料包含着现实中的事实、法律规则组成了整个法律系统。因此,在现代美国法学院专业学习的领先在实践上取得巨大的成功,并举出哈佛或者哥伦比亚大学毕业生的例子,认为其经过三年的法学课程并通过考试完全比英国、欧洲大陆和其他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更能胜任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而案例教学法的特征在于其在彼此分离的案例分析中建立起了整个法律教育。而这正是其弱点所在,学生永远无法获得法律的整体图景和法律的主要特征。 因此,作者提出应该在法学院设置整体课程的导论,介绍普通法基本的趋势、基本概念和法学观念,并开设关于法律哲学和罗马法比较课程。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应延长学制到四年。
郭一杰
本文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届法律硕士毕业生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讲师
责任编辑:阿白
技术编辑:阿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