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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歌妈妈发起的这个签名,今天小观看到很多人都在说不该签。
有人列举一长串的理由,并且转发了某公众号的文章,原文是这么说:
“我也很想很想惩罚陈世峰, 但你们冷静想一想,伦理上你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但杀死一个罪犯非但不犯法还是正义了吗?对我来说是一件细思极恐的事情。
这可是在联名杀人啊。谁也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哪怕他是罪犯。 他要是真的被判了死刑,在我看来,我的手上是有鲜血的,我也就成了“善良”的杀人犯, 你们也是。”
很抱歉,这一席话小观觉得就是在放屁。
这个名我也签了,但我一点都不觉的自己是“杀人犯”。
同样的朋友圈最近针对这件事不同的言论也有很多。
有人说,如果有一天舆论改变了法律,那么这个时代将不复存在。
但是他们却不知道“司法不能被舆论裹挟”这句话是说给司法听的,不是说给舆论听的。
司法有义务避免舆论的干扰,但舆论没有义务,也不应该因为害怕一不小心“干扰”了司法就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自我阉割。
一位法官,如果因为看到了签名书,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量刑范围作出判决,就绝不是一名称职的法官。司法可以成为一种反多数的力量,构成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的一种制衡,时刻保持清醒和独立,成为汹涌浪潮里的中流砥柱。
就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类“请愿书”而言,大家往往基于朴素的法律观认为这属于以舆论干预司法,并有违法之嫌,其实并非如此。
这件事完全符合日本法律相关规定。
日本宪法规定,任何人在规定范围内都享有请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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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任何人都享有请愿权,可就损害救济、公务员罢免、法律法令及规则的制定、废止和修正等事项而进行请愿,不受差别待遇。
同时,日本法律亦规定,法院可以成为受理请愿机关,并受理对司法审判的请愿。
所以江歌妈妈向向日本法院提出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个请愿行为其实是完全符合日本宪法第16条的。
当然,日本宪法第16条也注明了接到请求的机构只有忠实的处理义务,不一定需要回应请求。
这也就意味着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即使被法院接收,也不意味着这种诉求就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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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请愿导致死刑”在日本曾是有过先例的,所以刘世峰还是有可能因为我们签下的这个请愿书而被判死刑。
所谓的这个先例,其实是日本2007年的矶谷利惠案。但在那个案件中,决定杀人者被判处死刑的原因并非是请愿书,真实原因来自于检方的坚持抗诉,以及背后的矶谷利惠案案情和杀人者对杀人行为的态度(拒不悔罪)。决定日本对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心还是要看犯罪性质、手段和犯罪后果,请愿书基本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再者说,一个中国人集体签名对日本司法机关有多大的压力?怎么“舆论干涉司法”?
这个案子到最后到底能不能判个死刑,一切还是由日本法庭说了算。集体签名无非就是对受害者母亲的一个安慰,签了名的人总比傻逼兮兮的给杀人嫌疑犯签《关于不要判XXX同学“死刑”请求信》好多了。
对好人太苛刻,对坏人太宽容是病,得治!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天天叫嚣给施暴者一个机会的,为什么不想一想施暴者当时有没有给受害者一个机会?
假如我签的那个名真的起到了作用,那我也绝不会觉得自己是杀死刘世峰的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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