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辆排放复检不合格上路或被扣行驶证)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在细化防控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多处修改,将条例草案规定的责令维修复检时限由七日延长为十日,将一审稿中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将扣三个月驾驶证,修改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在维修复检合格后发还。
条例草案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维修复检期限延长为十日内。草案二次审议稿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增加责令维修和限制使用的规定,表述为:“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维修,经维修排放仍不合格的,不得在本市使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未经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检验通过”的规定。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提高针对性和合理性,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修改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维修复检合格后及时发还。具体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经排放检验不合格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对轻型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对重型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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