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医疗制度与善后抚恤
为了促进军队医疗保障工作的落实,汉代在军内建立了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综合史实,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巡诊接诊制度
前述军医及时给病卒诊断疾病时,已经讲到军医要经常下基层部队巡诊,或被上级军官指派到下面去为病卒看病。同时,又有很多病卒去找军医看病,军医有接诊的任务。这些都说明,军医巡诊接诊是一项基本的医疗制度。
2.疾病情况报告制度
军医巡诊接诊以后,要将病卒病情记录下来。如汉简4·4B:“第卅一燧卒尚武,四月八日病头痛寒炅,饮药五齐,未偷。”齐,剂字误写;偷,愈字误写,汉简中多如此。不仅记录了得病土卒的单位和名字,还记录了所得病的时间、病名、病因、饮药剂量和治疗效果,非常详细,类似于后世医院的门诊诊断书和住院病历,至少可以说是诊断书和病历早期的雏形。记录的目的是要归档保存,现在之所以能有这些简被发现,与此有密切关系。记录完了以后,还要整理汇集成册逐级上报。这在居延汉简中反映得很清楚。从报送时间上看,有日报。如6·8简:“五凤二年(前56年)八月辛巳朔乙酉,甲渠万岁燧长成敢言,迪七月戊寅夜堕坞燧,伤腰,有瘳,即日视事,敢言之”。乙附:15简:“建昭六年正月辛未病卒名籍”。42·11A简:“三月辛巳甲渠候长福口,疾卒爰书一编敢言之□”等。有月报。如45·15简:“□庭受廿三部五凤四年(前54年)三月病卒名籍”。311·6简:“遣尉史承禄便七月吏卒病九人饮药有廖名籍诣府”等。有年报。如49·17简:“竟宁元年(前33年)戍卒病死衣物名籍”。46·17简:“建昭六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等。从报送的形式上看,有隧一级上报的。如上述6·8简“燧长成敢言”。有部一级向上报的。如上述45·15简“廿三部”所报“病卒名籍”。有候一级向上报的。如上述311·6简“遣尉史承禄”,这个“尉史”应是候官的属吏,“名籍诣府”,此处“府”应指都尉府,故该简应为候官上报都尉府的病卒文书。可见病情报告基本上是按燧一部一候官一府(都尉府)这样一个程序上报的。从报送的内容上看:有名籍。上述简中名籍前基本上都加有“病卒”二字,说明名籍是专门记录有病土卒病情简况的簿册。有爰书。依据上述42·11A简中“疾卒爰书一编敢言之□”和198·9简“□敢言之,谨移戍卒病死爰书□”,可知该爰书应该是前述名籍中病卒详细的病历文书,可供医生随时查阅研究病情。此外,一旦该病卒医治无效死亡,还可作为证明材料移送给上级说明其死因或作为病卒所在地政府抚恤其家属的依据。有书卷。从上述46·17简和8·lA简:“阳朔(前23年)二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可知书卷内记录的是某年“吏病及视事”的情况,说明该书卷是记录军吏当年得病和出勤情况的文书,以便上级查考军吏身体及工作状况,依此决定其能否升迁和任免。如E.P.T52:158简:“第十三燧长王安,病三月免”。
3.病休请假销假制度
如新简E.y.T56:78简:“□□四百五十束,病休十一日,少四百卅五束”,记录了土卒因有病休假影响了工作。E.P.F22:81简:“饮未能视事敢言之”,陈述了因病不能饮食,所以“不能视事”需要请假。E.P.F22:82简:“三月丁亥朔辛卯城北守候长匡敢言之谨写移燧长党,病书如牒敢言之,今言府请令就医”,明确有“病书如牒”,即现在所说的病假条,并说明请假是为了“就医”。前述6·8简讲“燧长成……,伤腰,有瘳,即日视事,敢言之”,“有瘳”即病愈,病好能“视事”了,得赶快上报销假,不然超过一定时限,就会被免职。可见当时军内吏士有病休养要请假,病好了要销假并开始工作。
4.传染病人隔离制度
1975年考古工作者发现的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有一条是乡村如何对疫病患者采取措施的资料。竹简讲述了里典甲向上级报告,发现本里人丙好像是患疠(即麻风病),于是经调查和医生检查,丙的确犯了麻风病。患疠病的人被送到疠迁所隔离,再进行医治。说明在秦代,对传染病就有一套报告、鉴定、隔离的完整制度,汉承秦制,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青州大疫,平帝诏曰:“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由于患病人增多,疫情严重,政府因地制宜腾出一些住宅作为疫病的隔离医院,集中为他们进行治疗,以防止疫病扩散。军队中也完全是这样。如据上表中统计,桓帝延熹五年(162年),皇甫规因发其骑共讨陇右(今甘肃、新疆、青海一带),军中大疫,皇甫规便将传染病患者安置在临时搭建的庵庐中,使之与健康的士兵隔离开来,以免扩大传染范围。并亲自巡检,给予医药。这种将传染病人隔离起来进行治疗的制度,至今仍在沿用。
5.病、亡将士抚恤制度
为安抚军中伤病死亡的将土,政府曾采取过一些抚恤措施。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楚汉战争结束后,刘邦“追尊兄伯号曰武哀侯。下令曰:'楚地已定,义帝亡后,欲存恤楚众,以定其主。”'说明西汉初即已实行了这一制度。《后汉书,循吏列传·卫飒传》:“(建武)二十五年,征还。光武欲以为少府,会飒被疾,不能拜起,敕以桂阳太守归家,须后诏书。居二岁,载病诣阙,自陈困笃,乃收印绶,赐钱十万,后卒于家。”说明东汉时这一制度继续得到实行。《三国志·司马朗传》记载:“建安二十二年,与夏侯惇、臧霸等征吴。到居巢,军土大疫,朗躬巡视,致医药。遇疾卒,时年四十七……明帝即位,封朗子遗昌武亭侯,邑百户。”司马朗在军中巡视、救治被感染疫病的士卒,被感染上疫病致死,之后,明帝给予了抚恤,封其儿子为“武亭侯,邑百户”。又《三国志·武帝纪》记载:建安十四年(209年),曹操令曰:“自顷已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土死亡不归,家室怨旷,百姓流离而仁者岂乐之哉?不得已也。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曹操下令县官、长吏给予“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以抚恤。汉简中也有这方面的记载,如267.19简:“各持下吏为羌人所杀者,葬钱三万,其印绂吏五万,又上子一名尚书卒长□奴婢二千,伤者各半之,皆以郡见钱给长吏临致以安百姓也,早取以见钱□。”此简为西汉边郡吏民为羌人所杀或所伤之优抚诏书,诏书中的优抚甚厚。边郡地区对患病死亡土卒的抚恤,又261.27B简:“死卒钱二百卅”,287.24简:“戍卒□得安国里毋邱建国病死,官袭一领,官绔一领,□一两,钱二百卅”。这两支简都说死亡和病死的士卒只有二百多钱的抚恤费,加上衣服,可能是殓服,按当时边境衣服价格计算,也就是一二千钱。与上述诏书所说抚恤金的数目明显偏低。但诏书是某个特定时期所发,带有悬赏性质,病亡士卒动辄成千上万,抚恤金若太高,当时国家也拿不出来。从这个角度来说,士卒因病死亡的抚恤金虽然偏低一点,也勉强能说得过去。
综上所述,秦汉政府对军队士卒健康是重视的,为了保障军队士卒的身体健康,当时在军队中设置了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对各种疾病给军队造成损害的认识比较深刻,因而对军队医疗从药物供应、治疗方法和相应制度方面,都有了相当水平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