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战争中,中美双方不但在战场上争个你死我活,而且在经济、外交等其它方面也展开了一系列激烈的斗争,其中,经济领域算是一个要点。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3月3日,杜鲁门批准了NSC34/2号文件,此文件基本精神是说国民党政权马上就要完蛋,美国的措施就是停止援助蒋政权,并与之拉开距离。不久又推出NSC41号文件,这两份文件是在1949年年终前,一直是指导美国对华政策的纲领性文件。从文件的内容上看,是有一定的现实成份和非敌视倾向的。比如它允许在“必不可少的安全体制下”,新中国可以与曰本和西方世界建立正常的贸易关系。还具体规定除直接军品外,对苏联、东欧地区禁止出口的“非军用物资”可以向中国出口;某些对美国安全“有重大关系”,而中国经济又非需要不可的战略物资,如某些重要工业、交通和通讯装备,只要中国保证不向苏联及卫星国转售,也可向中国出口。至于私商对华贸易及通常情况下的中国大宗非战略商品贸易,文件规定,应“只受最低程度的管制”。
美国出台这对文件的意思就是觉得当时中国有铁托主义的倾向,想要在中苏之间打入楔子,促成中苏分裂,同时在战略上可造成中国对西方的依赖,还有一点,可以使曰本恢复经济得到必不可少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来源及保证中国继续供给美国原料,并不是对华友好。其实41号文件对华贸易方面也做了很多的限制,基本上还不能说是一个友好的政策。
当时新中国经济十分落后,又处于经济恢复时期,而NSC41文件对中国还是有一定的益处的。41号文件颁后的1949年7月-1950年6月,中日贸易额约达4000万美元。中美贸易在1949年,美对华出口约为0.83亿美元,进口额约为1.064亿美元,总值近2亿美元。因此,开国初期,美国依然是中国主要贸易伙伴。
需要指出的是1950年2月14日中苏宣布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之后,该文件的精神也大体得到了维护。1950月3月24日,美国驻西德专员致电华盛顿方面,要求授权从德国向中国出口1.5万吨钢轨,并以英国准备向中国出口8.7万吨钢轨为由,催促有关方面迅速批准。在美国禁运单上,钢轨被认为有军事战略意义,因而列为1B类产品。美国国防部尤其认为:中国从西方进口钢轨修复铁路线,对加强新中国在中国东北的地位有关键的战略重要性,并可使新中国加强向南方扩张的能力,因而将其改列为1A类军品,要求德国方面撤销对华出口,并要求阻止英国方面向中国出口钢轨。而国务院则认为,钢轨出口对新中国军事价值不大,坚决主张供货,并表示如达不成协议,便交国家安全委员会解决。如再达不成,交总统最后裁决。
1950年上半年,中国与美、英、日、香港、马来亚5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额即占中国外贸总额的一半以上。其中美国对华贸易额与1949年同期相当,约占中国外贸总额的四分之一。曰本对华贸易增长也很快,从1月到8月,中日贸易额已经达到总值约3500万美元的高点。
但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立即了其对华贸易政策,决定扩大对华1B产品贸易出口的控制范围,把对苏联、东欧国家施行的更严厉的贸易控制原则施于中国,尤其是扩大到石油和石油产品系列。6月29日,美国务院中国事务助理主任弗里曼通知英国驻美大使参选,称美国已经通知美国在华石油公司停止向中国运送石油产品,停止与中国洽谈新的石油产品供货合同,要求英国通知其在华公司,也采取类似行动。6月30日,国务院又下令停止签发运往中国的1B类产品许可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华贸易制裁,美国还强迫英、法、比、荷、加、日、印尼、印度支那、新加坡、香港及南美各国也参加对华石油产品禁运。美国尤其对英国反复施压,迫其在7月16日同意参加对华石油及石油产品的禁运,把石油产品列入西方对社会主义各国实行贸易控制的“国际禁运单”。7月28日,美国在巴黎统筹委员会上,又强迫有关国家一致认可对中国施行6种石油产品的禁运政策。
这一行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国建国初期的石油产品进口量在1949年约为62.5万吨,主要供货依赖于英国壳牌石油公司、美资德士古石油公司和美孚真空石油公司等几家西方大石油公司。其中壳牌公司的石油产品销售额即占中国进口总量的七分之一。由于中国当时基本上不生产石油,美国强制实行的对华石油产品禁运,无疑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