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一地公安发布征集通告!)
为深入推进海洋渔业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广大渔船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护航我市沿海经济健康发展,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相关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伪造、变造、非法买卖船舶证件的违法犯罪线索;
2.擅自篡改、拆卸、关闭、屏蔽、损坏、出借、转让船载安全通信导航和监测终端设备等违法犯罪线索;
3.破坏海防监控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
4.为涉海涉渔犯罪团伙提供便利条件,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存储海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5.利用船舶走私水产品、冻品、烟草等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违法犯罪线索;
6.偷渡、盗采海砂、非法海域排污等违法犯罪线索;
7.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8.私自建造、买卖、租赁“三无”船舶以及利用“三无”渔船、快艇、摩托艇等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线索;
9.在渔业捕捞、渔获销售、海上养殖等行业、领域的“渔霸”“港霸”“海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10.其他危害沿海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1.举报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人员信息、船舶、车辆等相关情况,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2.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诬陷他人,举报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后续调查核实工作。举报人提供线索后,公安机关将对线索是否受理予以反馈。
3.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做好线索核查,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或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通过通告公布的举报渠道,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举报渠道为:
1.举报电话:
营口市公安局:110
营口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0417—2832871
2.来信地址:
营口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80号)
3.来访地址:
营口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或属地沿海派出所
特此通告。
营口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