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一男子花71万买房,入住两年才发现是“凶宅”)
买房住了两年后发现竟是“凶宅”,买方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贷,卖方却辩称“凶宅”只是心理作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属于欺诈行为?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在房产中介的协助下,当时15岁的小杰,由其监护人杨女士作为代理人,与购房者大军签订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杰名下的一套房产以71万元的价格卖给大军。杨女士在合同中代表小杰承诺,这套房子在他们持有期间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合同签完后,大军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也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没想到两年后,大军从邻居那里听说,在这房子里面曾发生过命案。后经核实,这件事确实是真的。而当初杨女士代签合同时,并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大军。
大军认为,杨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导致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71万元买房,属于欺诈行为。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买卖合同,让杨女士和小杰退回全部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杨女士辩称,所谓“凶宅”只是心理作用,房子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而且交易已完成两年,房子早已过户,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大军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大军与小杰签署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大军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小杰;小杰向大军返还购房款71万元,支付赔偿损失、律师费等。小杰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