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平减刑一案)
减刑公示
罪犯黄平,男,生于1988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初中文化,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于2013年2月28日北京外地罪犯遣送处十四分监区入监,又于2013年9月5日转送我狱服刑改造。应于2016年11月18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纪意识,表现较好。
二、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
该犯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确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强化自身的改造意识和身份意识。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制度,学习态度端正,从不迟到早退,成绩优良,罪犯教育质量评估考试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参加劳动过程中,服从民警的指挥,听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熟练掌握生产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未缴纳罚金。
该犯考核期内共计获得标准分109.13分,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
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分审批表》、《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单》等证实材料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元监狱建议对罪犯黄平予以减刑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