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文波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望看提减字[2016]第4号
罪犯 李文波,性别 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
汉族,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金三桥街道金坪社区下南冲组225号,因盗窃罪被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5]望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6个月
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于2015年12月16日在我所服刑,现已执行二十四天。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和帮助,确有悔改的表现,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所内组织的各项生产技术法律知识和学习活动,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根源,劳动积极并能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积极汇报思想状况,综合表现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李文波 予以报减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看守所印)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