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9月2日讯(见习记者 洪凌霄)8月27日,漳州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漳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设立漳州市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据悉,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享最高救助金额5万元,且县级将相应安排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据介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需申请与审批。确需救助的当事人,由案件承办单位向市委政法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委政法委接到救助申请及时研究审批。之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审批意见,按程序向申请单位审核拨付救助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申请单位及时将救助款发放到受救助人,并跟踪了解实行救助案件的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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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人员可申请救助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害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因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因侵害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取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是其他需要救助的。
